台南梅文魁杀警二审重判无期 三大原因曝:蓄意枪击、见死不救、只赔10万
台南柳营练歌场杀警案,被控枪杀台南市刑警大队侦查佐刘三荣的被告梅文魁,被检方依杀人及违反枪砲罪嫌起诉,梅文魁否认故意杀人,一审判他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台南高分院审理后认为梅开枪杀警未予救治任其死亡,犯行目无法纪,5日上午改判梅文魁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刑度加重,本案可上诉。
▲台南柳营杀警案,台南高分院合议庭认为被告梅文魁,开枪杀警目无法纪,且恶性极大重大,重判他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台南高分院判决指出,原判决关于杀人罪部分及所定应执行刑部分,均撤销。梅文魁犯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其他上诉驳回(非法持有具杀伤力枪枝罪处有期徒刑4年6月及并科罚金,宣告没收等部分)。撤销改判所处之刑及上诉驳回所处之刑,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并科罚金新台币1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
法官认为,一审判决认被告朝被害人身旁27公分处射击,这点有误,应系在被害人右前方约3公尺处,朝被害人右手臂方向射击1枪,原判决科刑时,未查明被告杀人之动机(动机为不满其向被害人道歉后仍未获同意和解,自认遭被害人逼迫,情绪失控,萌生杀人动机),原判决科刑时,未审酌被害人于冲突之前,并无对被告为不正恫吓;反而系被告自始即持枪谈判,谈判不成反目,即开枪行凶,开枪后犹持枪抵住被害人头部咆哮,未予救治,任其伤重恶化,原判决仅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为不当,经一一盘点相关情状,判处被告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法官认为,被告曾因多起持枪、伤人案件,遭裁定感训处分、判处罪刑执行完毕,素行不佳。被告不满被害人未同意和解,即在多人在场之营业场所,肆无忌惮持枪射杀具员警身分之被害人,目无法纪。被告行凶后,犹持枪对被害人抵头咆哮威吓,而后即逃跑未对被害人为任何救护,延误救治时机,任被害人造成大量血胸、腹血及气胸(右肺塌陷)死亡,恶性极为重大,被害人死后,家中遗有老父、妻子、未成年子女承受终身之哀痛。被告迄今仅提出10万元之赔偿条件,迄今未为任何赔偿,并无修复加害、被害关系之努力。
法官认为,被告非法持有改造手枪罪部分,原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6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认事用法及量刑均妥当,而驳回此部分之上诉。本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