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霸权或异性霸权?

澳洲启动同性婚姻公投,总理滕博尔(Malcolm Turnbull)呼吁支持和反对阵营互相尊重。(图/路透社

文/刘佑民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虽已落幕,但实际上并没有化解社会上的分歧,反而加速反同阵营与同性阵营的对立。换言之,同性婚姻虽已被解释为宪法制度性保障,但却忽视「制度保障」并非基于「菁英」或「霸权创设,而应该是来于社会「集体共识」,或称最大公约数

婚姻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就如同「民主制度」一样,是国民可接受的最大公约数的价值选择。我国目前采「一夫一妻制」,乃是奠基传统社会的共识。传统价值并不代表落伍,各种传统价值的保留,造就现在我们现有文化的证成。各国有各国的价值传统,况且从人类历史的爬梳,人类对于婚姻制度有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夫妻交换制(现行民族志田野调查仍有部分部落采此制)等制度,但选择何种制度却也是立基于当地传统多数价值。例如中东部分国家基于宗教信仰有采一夫多妻制,我国是否也要跟进呢?当然不会,因为我国国民情感并不会选择这种制度。

现在讨论这种议题有时会被冠上异性霸权,而受批判,或被认为违背普遍的人权价值。没错,传统价值是需随着时代而有所变化,所以我们废除绑小脚等不合时宜的价值。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人民的多数价值选择了同性婚姻制度。且目前联合国约有190个会员国,但是赞成同性婚姻制度的国家却也不到30个(统计至2017年7月)。在东亚国家中,我国却也是第一个,这种第一名,是立基于全民共识的决定吗?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不仅是中华文化几千年来的传统,也是符合异性相吸的阴阳调合自然法则,是人类种族生命延续的法则,也符合国家奖励生育基本国策笔者并不歧视同性性别或多元性别,毕竟这是社会的实存,也应受宪法人权的保证。但是未来在建构同性婚姻制度时,是不是能以全民公投的方式,取得宪法、法律上的最大公约数,而非仅流于民粹或菁英决断。

最近听闻内政部研议身分证性别栏位,除男、女性别外,并拟加注第三性别,如果这个传闻属实,我国的性别政策势将可能更加吝乱,未来条文修改,也将是甚大工程。例如第三性如有犯罪行为,到底应置于男监抑或女监,亦是问题。

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民的「价值选择」,例如刑法禁止杀人,就是在价值上告知我们,杀人这种选择是被禁止的价值。脱离全民可接受的公约数或价值的法律,未来只会制造更多的歧视与纷争执政者必须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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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佑民,悟善文化基金会董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本网保有删修权。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