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纳税者权利?薪扣额属「成本费用」 小家庭等同被坑14万

林昶佐。(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赖亭羽台北报导

时代力量立委林昶佐今日(5)在财政委员会指出,财政部9月份公布的纳税权利保障法施行细则,把原属于「成本费用薪资特别扣除额当作最低生活保障额度,完全搞错基本概念:若以一对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家庭为例,此家庭等同被吃掉14万元的免税保障。

林昶佐说明,客观净值原则系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之净额」,主观净值原则为「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之外,尚需扣除纳税义务人维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维系生存最低需求额度」。根据大法官745解释,明确将薪资扣除额视为成本费用、而非最低生活需求额度,因此只有免税额标准扣除额、列举扣除额属于「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资特别扣除额属于「所得成本」。

▲林昶佐指出,薪资特别扣除额应该属于成本费用,而非最低生活保障额度。(图/林昶佐办公室提供)

林昶佐以「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小家庭为例。根据定义,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是最近一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百分之六十,大约为166,000元,依照施行细则,基本生活费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养子女,此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约为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税改草案数额基准,免税额加标准扣除额,再加上薪资特别扣除额是712,000(免税额132,000 + 标准扣除额220,000 + 薪资扣除额360,000 ),高于498,000,因此没有额外的免税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额度」之正确定义,他们免税额加标准扣除额是352,000(免税额132,000 + 标准扣除额220,000),比基本生活费用少,此家庭应可再额外扣除14万。

林昶佐批评,纳保法本来是要保障纳税者的最低生活需求,财政部却把最低生活保障额度吃掉,部长应立即检讨修正,并向大众清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