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聚赌就不对?网路时代的「赌博罪」
▲新型态赌博,到底算不算刑法规范的赌博罪?过去的法院其实是有不同意见。(图/视觉中国)
法务部在上周(9月10日)预告刑法第266条赌博罪的修正草案,当然这个修正草案只出法务部的门,接下来还要送行政院核转给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之后会不会照单通过,也还未可知。但下面我们来谈一下,法务部为什么想要修赌博罪?
赌博已经从实体转为虚拟
过去我们想像中的赌场,大概像是拉斯维加斯那种,进去之后有很多的赌桌、不同类型的赌博方式,玩家要先更换筹码后下注,然后开赌。但在网路科技的发展之下,桌游变成app、赌博当然也可以成为app,下注的方式从现金更换筹码,变成银行转帐或刷卡换点数。
那么,这样的新型态赌博,到底算不算刑法规范的赌博罪?过去的法院其实是有不同意见。
赌客怎么罚?
刑法对赌博的处罚包括赌客跟赌场,分别规定在第266条及第268条。其中对「赌客」的处罚,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要件包括「在公开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至于在「非」公开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并没有刑事责任,而是由属于行政罚的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4条的范围。
问题来了。
在网路赌场赌博,算不算是「在公开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到底应该透过刑法,还是社会秩序维护法来处罚?这可能是一个大问题。
▲针对这种新兴赌博,如果认为有刑事处罚必要,应该透过修法来明定。(图/视觉中国CFP)
两个最近的非常上诉判决
刑法赌博罪,不管是赌客或赌场,都不是重罪,原本都在二审确定,并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最近有两个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诉判决,检察总长针对二审确定的无罪判决提起非常上诉,一个涉及以帐号密码登入赌博网站,另一个则是透过Line传递六合彩签注内容给组头。最高法院认为前者不构成、后者构成「在公开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
促使法务部启动修法,就是这个去年底宣判的非常上诉案件「107年度台非字第174号」,判决的介绍请参考之前的这篇文章「以帐号密码登入网站对赌,构成公然赌博罪吗?」。简要来说,被告透过帐号密码登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行为,原审判决无罪。在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认为:
本件于电脑网路赌博而个人经由私下设定特定之密码帐号,与电脑连线上线至该网站,其赌博活动及内容具有一定封闭性,仅为对向参与赌博之人私下联系,其他民众无从知悉其等对赌之事,形同一个封闭、隐密之空间,在正常情况下,以此种方式交换之讯息具有隐私性,故利用上开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该签注内容或活动并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开性,即难认系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不能论以刑法第266条第1项之赌博罪。
判决最后也提到,针对这种新兴赌博,如果认为有刑事处罚必要,应该透过修法来明定。在这件非常上诉判决出现后,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对网路赌博的赌客,多判决无罪。这是让了法务部启动修法的主因,修法理由中也提到这个非常上诉判决。
▲即便赌客不是亲自到场,透过电话、LINE传递讯息赌博,都会构成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罪。(图/CFP)
(二)108年台非字第148号刑事判决
相类似的论理方式,如前面提到的「赌博活动及内容具有一定封闭性,仅为对向参与赌博之人私下联系,其他民众无从知悉其等对赌之事,形同一个封闭、隐密之空间」,当赌客事以Line或其他通讯软体传递赌博内容来下注,也不是其他人可以知悉,有许多法院也以类似的理由判决无罪。检察总长针对这种类型再次提起非常上诉,这次的结果则有所不同,最高法院认为无罪判决违背法令,指出:
私人住宅如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赌博者,该场所仍属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至于赌客系到场下注赌博,或以电话、传真、电脑网路、或行动电话之通讯软体等方法传递讯息,下注赌博,均非所问。
换句话说,如果私人住宅经营赌场,属于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即便赌客不是亲自到场,透过电话、LINE传递讯息赌博,都会构成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罪。
法务部改了什么?
回到这次法务部提出第266条修正草案。
首先,第1项的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罪,将罚金提高到5万元。
其次,增加第2项:网路赌博罪。条文是这样规定的:
以电信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相类之方式,参与他人意图营利而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之赌博者,亦同。
换言之,对赌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会构成赌博罪外;透过网路、通讯方式赌博,也会成罪。
最后,要强调一下,以上出现的争议都在参与赌博的赌客。至于经营赌场的情形,并没有区分网路、公开性的争议,不管透过网路或通讯软体,都会构成刑法第268条的意图营利提供场所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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