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电影法》! 龙应台赞:马政府6年来的10大政绩
行政院院会29日通过文化部提出之《电影法》修正草案,随后将送立法院审议,文化部长龙应台以「开心得想放鞭炮庆贺!」来形容《电影法》修法的时代意义:「马政府成立6年来,若要列举10大进步法案或措施,新出炉的《电影法》修正案,一定可以名列前茅!」
▲《电影法》将修正,龙应台开心地说:「这可以算是马政府6年来的10大政绩。」(图/翻摄自网路)
《电影法》于民国72年订定,从戒严时期的消极管制,转型为民主时代的产业扶植;文化部以1年多的时间,提出《电影法》修正草案,盼能废除不合时宜及箝制意识形态的条文,最后由58条大幅删修至24条;此次修法从「除旧」与「兴利」两大面向切入。
以下为文化部新闻稿全文:除旧方面,以删除不合时宜之旧时代法规为主,包含:
1.让艺术回归艺术,解除意识形态类条文现行电影法中有关电影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违背国家政策或政府法令、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伤害少年或儿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提倡无稽邪说或淆乱视听、污蔑古圣先贤或歪曲史实之规定,或要求电影片需配合国家政策、激发爱国情操、鼓舞民心士气、阐扬伦理道德、匡正社会风气等之规定,均予以删除。
2.展现多元民主自由,删除管制与审查类的条文包括解除电影事业负责人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规定;解除电影片制作业、发行业、映演业、电影工业许可制;解除电影片映演业需映演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电影;解除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并删除电影从业人员不得有损害国家或电影事业言行的规定;解除电影片输出输入之管制,及电影片海报文宣品须于使用前送审之规定;删除中央主管机关得责令电影片修改、删减或禁演之规定等。
在兴利上,以振兴电影产业为出发点,则包括:
1.辅导及奖助之落实明文规定文化部对于国内电影产业链的各项辅导及奖助措施,包括人才培育、剧本创作、投资及融资、行销映演、开拓国内外市场、设备及技术之提升,以及电影文化资产的典藏及推广等措施之法源依据,俾对国内电影产业提供更全方位的协助。
2.企业投资制作国产电影片之税赋抵减为鼓励企业投资国产电影片之拍摄,本次修法中,经过文化部的努力争取,得以将企业投资国产电影片制作业可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的措施再延长实施十年,希望能持续鼓励国内资金挹注电影片制作业,为电影产业带来更多的资金活水。
3.外国影片来台拍片退税优惠为吸引国际大型电影前来拍摄,增进本国演员、工作人员、后制及其他服务参与国际大型电影制作的机会,同时带来就业机会及促进观光等附加价值,故增订外国影片来台拍片之支出可减免营业税的规定。
4.建立全国电脑票房统计系统本次修法中纳入电影院应设置电脑票房统计系统,并提供票房统计资料予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以达资讯透明之目的,并健全电影产业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