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三法明订 被党政军投资者 不得购买媒体

▲「党政军条款」有解释空间余启民:未修法前应遵守既定法制原则。(图/翻摄中国时报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因为屏东县议员宋丽华买了台数科股票,而且法院判定有效,已经符合「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的限制,NCC依法应给予不同意裁定。不过最近却出现「NCC应该比照金管会做法,强制要求宋丽华出清持股」的声音,只是翻开广电三法的「党政军」规定,并无类似的规定和授权。这种要求NCC「勇于任事」的主张,无异要NCC违反依法行政义务

屏东县议员宋丽华买了台数科股票,突显上市公司基于证券市场交易原则及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之规定,绝对无法杜绝被任何党政军直接或间接投资可能。

不过最近却出现「NCC应该比照金管会做法,强制要求宋丽华出清持股,希望NCC勇于任事」的声音。殊不知金管会要求中资企业强制售出持股,是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明确授权,但是在广电三法中,根本没有类似的规定与授权,况且针对宋丽华案,法院已经判决广电三法的「党政军条款」只是取缔规定,并非效力规定。要NCC比照金管会的主张,无异是要求NCC违反依法行政义务,难道要陷NCC于不义?!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五条虽然规定「政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投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但是第十条则明订「申请经营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若有违反第五条规定者,主管机关应附具理由驳回其申请」,并没有给予NCC「强制要求投资者必须出清持股」的规定和授权;反之,广电三法规定,NCC对于具有「党政军成分」的申请人,应该予以驳回申请。

金管会副主委郑贞茂日前就中资企业绕道永丰金证香港子公司买进大同股权一事接受媒体访问时曾直言,金管会对查缉非法陆资,困难度很高,现在只能仰赖检举,若要清查所有上市柜公司「要花很多人力,却可能查无事证」。如果是透过FINI来台投资,要认定中资问题实务上困难度会愈来愈高。

宋丽华也发表声明指出,中资无所不在,历来已经有许多中资以外资身分来台投资,甚至渗透台湾上市柜公司,若无人主动检举,相关主管机关根本难以确认上市公司股东背后的资金来源如何,更遑论能禁止透过已获准来台的中资所投资的台湾公司在股票市场上购买股票后,进而间接控制媒体。

面对党政军和中资可能透过上市公司介入媒体的疑虑,与其要求各主管机关事后防堵,真正有效的做法是维持过去富邦买凯擘、鸿海买TBC、宏达电买TVBS和台塑买八大的「行政惯例」,禁止上市公司购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