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府免國賠台化4.7億元 二審逆轉判決理由曝光

彰化县政府在2016年间,不展延汽电共生设备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台化公司彰化厂停炉关厂;台化两度提诉愿遭县府驳回,再向环保署诉愿,环保署都撤销县府的驳回处分,但县府依旧不同意展延操作许可,台化声请国赔11.4亿元,一审在2年前宣判,判县府要赔台化公司4亿7704万多元,全案历经近2年的审理后,今天在台中高分院宣判,废弃一审县府赔偿4.7亿元宣判,改驳回台化公司上诉,判免赔。

此案今天由台中高分院审判长张瑞兰、陪席法官廖穗蓁、受命法官郑舜元组成的合议庭宣判。合议庭认为,彰化县政府、环保局所属公务员,作成第一、二次驳回处分,虽经诉愿机关为相异认定而撤销,但查无证据足资证明其等本于职权就相关法令所为解释适用,有何违常的显然错误,或其他不法行为存在,尚不能因此认为彰化县政府所属公务员有故意或过失情事,台化公司请求县政赔偿支付诉外人违约和解金及营业利益损害,即属无据。

二审指出,彰化县府未依相关规定及诉愿决定所定期限,就系争许可证之展延申请,作成准驳之行政处分,彰化县政府、环保局所属公务员虽有怠于执行职务之情事,但台化主张其因彰化厂部分设备认列资产减损,非属该等设备实际价值减损所生的不利益,台化公司也不得据此请求赔偿。

二审审认,台化公司依国赔法规定,请求彰化县政府、环保局给付4亿7704万6416元,无理由,不应准许,一审判县府败诉,尚有未洽,因此废弃一审判决,改驳回台化公司诉请,另外一审就彰化县环保局部分,为台化败诉的判决,应予维持,仍可上诉最高法院。

一审认定,根据环保署两度撤销县府的驳回行政处分,可认定彰化县环保局两度不同意台化操作许可展延的行政处分违法,经送请鉴定后,台化在2016年9月28日操作许可证届期当天子夜停炉后,损失包括营业利润损失5522万141元、台化被迫停工所生违约赔偿及资产减损的损害4亿2182万6275元,合计4亿7704万6416元应由县府国赔。

彰化县政府在2016年停发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给台化公司,台化公司声请国赔,二审今判免赔。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