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20年直到去世!老翁将4套房遗产送「外人」 女儿怒告法院
▲刘明过世前,将房产都留给照顾自己20多年的李婷。(图/视觉中国)
安徽省淮北市一名老人3年前过世,将拥有的4户房产都留给没有血缘关系,但却照顾了自己20多年的「外人」。继承遗产后,老人的2位亲生女儿非常不满,将「外人」告上法院,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老人生前签下的赠与协议有效,但部分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属于妻子遗产,应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安徽商报》报导,老人刘明(化名)1991年在山东一间化工厂工作,认识了当时未满20岁的李婷(化名),工厂安排李婷照顾刘明夫妻的家庭生活,李婷既是刘明的同事,又负责照顾刘明夫妻的生活,被刘明当女儿一样看待,李婷也一直悉心照顾老人的生活。
刘明的妻子2002年2月因病过世,李婷还是一直照顾刘明的日常生活、饮食起居,刘明后来生病住院期间,李婷也一直照顾着,直到刘明2017年8月过世。
刘明过世之前,曾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之下,与李婷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4户房产在其过世之后全部赠与李婷,而李婷保证细心照顾好刘明。
不过,刘明实际上与妻子育有4名女儿,其中,三女儿与小女儿对房产的继承安排非常不满,于是将李婷告上了法院,主张刘明生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老人的两名女儿不满没分到房产,将李婷告上法院。(图/CFP)
两名女儿认为,李婷提交的赠养协议是手写的,她们对此不知情、不认可,且父亲疾病缠身,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前已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该协议应推定无效。
另外,两名女儿认为,作为亲生女儿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但父亲不仅未将财产留给她们,连本应由她们继承的其母亲的遗产也一并处分,于法无据,她们未参与也不可能参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与签订,不可能还原该协议签订的经过,应认定该李婷与父亲于2017年1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全部无效。
法院审理后指出,李婷提供了刘明生前自书的「赠养协议」及2017年1月的律师见证笔录,见证笔录证实刘明签订协议时头脑清醒,因患病手不能签字,但手印是其亲自按上的,结合本案案情,举证责任在刘明两名女儿,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遗赠扶养协议书》签订时,两位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不能否认遗赠协议的有效性。
法院提到,刘明的病例,能够证明刘明住院治疗期间,李婷一直陪伴照顾,证人的调查笔录也能证实刘明的饮食起居是李婷照顾,刘明自书「赠养协议」能够证明李婷在刘明生前一直照顾。
法院还说,刘明去世后的丧事由女儿操办,此时并非李婷不想操办,而是基于传统观念束缚及刘明女儿亲属情感等因素,李婷不能也不可按照传统习俗对刘明进行安葬,因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不过,法院也指出,由于其中3户房产是刘明与妻子共同财产,属于妻子的遗产部分,应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刘明对不属于其继承的妻子的该部分遗产处置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刘明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中涉及妻子的遗产(不属于刘明继承部分)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