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没有卡疫苗的权力
(图/本报系资料照)
针对地方政府及民间购买或捐赠疫苗,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表示,除须依法检附八大申请文件之外,并应符合疫苗安全、法律责任与接种部署三大层面,遵守「由中央政府与原厂签约采购」、「由中央政府统筹分配执行」两大原则。撇开政治动机不论,此看似「依法行政」,实则曲解法律真义,更悖离公益为先的政府施政原则!
防杜疫病的传染蔓延,维护药品疫苗的使用安全,政府责无旁贷,但绝不能因此作为阻挠合格疫苗引进的借口。此次国内疫情严峻,医疗量能几近崩溃,取得疫苗缓解疫情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政府应排除一切障碍,尽速取得国际间认证合格疫苗,方能达成《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杜绝传染病之发生、传染及蔓延」的公益目的。
《传染病防治法》及《药事法》固然规定,拟定「预防接种」在内的传染病防治政策及计划,以及专案核准制造或输入紧急的疫苗药物,均属中央主管机关权责。然而法律赋予中央主管机关的权限,在于「拟定政策计划」及「管制药品疫苗安全」,所谓「中央统筹办理」并非要求事必躬亲包办一切事务。
对于地方政府申请洽商进口,或是民间团体出资购买海外原厂疫苗捐赠政府使用,或提供管道途径,媒合促成向原厂采购等行为,中央主管机关应是极力维护疫苗合法安全进口,如果有紧急授权或供应配送技术不足,则须排除程序障碍,或是提供必要技术,以求尽快取得疫苗。倘若坚持「疫苗统一由中央政府向原厂采购」,固然阻断地方政府及民间购赠疫苗,但对于日本政府可能赠予的疫苗,指挥中心又该如何自处?如何自圆其说?
《药事法》固然规定,为预防、诊治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或因应紧急公共卫生情事之需要,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专案核准特定药物之制造或输入,即「紧急使用授权」。然而中央主管机关的权限仅止于「专案核准」之权,更不能假藉「疫苗药品制造输入核准权」,创设出「必须由中央政府与原厂签约采购」法无明文的原则,否则即是曲解法律,而属权力的滥用。
事实上,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中央主管机关早已启用「紧急使用授权」机制,例如核准「瑞德西伟」、「清冠一号」用药的制造输入,甚至对于还未完成三期临床试验的国产疫苗,蔡英文总统即预告采购施用,中央疫情指挥官陈时中也挂保证「安全有效」,中央政府如此广开「紧急使用授权」的大门,却唯独对地方政府及民间购赠疫苗的输入,设下层层关卡,甚至增加法律未有之限制。这不但有违平等原则,也与民意处于平行时空。
综观世界各国的防疫表现,如能事急从权、随宜变通者,方可应付变局,进而控制疫情。反之,墨守成规师心自用,不但疫情如野火燎原,人民性命只怕也在旦夕之间。政府固应管理疫苗的安全性,但不能冷漠地关上可能取得的管道。毕竟人命关天,我们没有怠忽的本钱!(作者为国政基金会内政法制组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