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嘉欣/【被告没人权】看守所内剥夺尊严的囚禁

▲对于羁押被告而言,看守所的囚禁生活人性与尊严被彻底剥夺。(图/达志示意图

刑事犯罪侦查、法院审理莅庭之外,检察官林林总总琐碎繁杂的工作项目中,有一项是依据《羁押法》第4条之规定所为—视察看守所。

担任学习司法官期间,跟随指导检察官第一次进入看守所视察,戒护区舍房厚重的牢门打开,对于奉人权圭臬之年轻法律人的心,就是莫大的震撼。

目测一间舍房大约2坪大磨石子地板,前方是睡觉、生活及起居区,后方是厕所、盥洗及用水区,蹲式马桶旁有道高度不逾百公分矮墙,形式上区隔,却遮蔽不住隐私及隐藏不了异味。白色塑胶桶装了水,有个舀水的塑胶杓,据说上厕所、洗手一次只能舀一瓢,不得浪费

空气不流通的闷热,纷杂难散逸的恶臭,在难容回旋的狭窄空间里,对于羁押被告而言,不仅是自由受拘束的惩罚,最难的,应该是人性尊严的丢弃。

我永远不会忘记,那位跟我的指导检察官面对面谈话,也是我走入看守所后第一个听到开口说话的关押囚犯,他是,卓长仁

「在所者应以号数代姓名」,《羁押法》第12条的规定,剥夺了姓名,让羁押被告只剩下代号,若不是曾经留存新闻的印象,光听着管理员喊数字,我大概不会知道眼前这位理着一式平头的人是谁。

他用一个类似奶粉罐的生锈圆形罐装了近乎半满的香烟,淡淡笑着说,自己多少读了点书,也算会写字,帮「同学」写了不少状纸协助喊冤,便得了些报答,但能抽烟的时间极少,就这么愈存愈多。地板上空无一物,翻烂了的《六法全书》以及其他书籍,靠墙堆叠着,他说自己总是趴在地上念书、写状纸。

结训分发成为检察官后,轮到视察看守所,总是得先催眠麻痹嗅觉,才能克服萦绕不去的味道记忆。

某次轮值外勤,相验在看守所舍房内上吊的人犯,为了厘清自杀、他杀,判明上吊时间,彻查同舍房「同学」当晚行为动静,以及死者是否遭受欺负霸凌等,极尽所能调阅了所有监视录影画面,我才知道,滴水不漏巨细靡遗的监看,舍房彷如透明玻璃屋身处其中形同置身楚门的世界,失去自由,也同时斲丧尊严。

羁押人犯通常很讨厌被检察官提讯,来往看守所、地检署及法院的交通时间若长一些,囿于预算,囚车车龄多半老旧,容易晕车者常七荤八素、天旋地转;侦讯或审理时间长一些,错过了用餐时间,他们就只能吃面包饮料。也因担心尖头吸管被当作凶器或用来自残,饮料的吸管还得拆掉,以口就铝箔包的圆形小孔洞,喝起来真的颇费力。有一回,有个调查局借讯送返地检署的被告,就在侦查庭的讯问结束前,他悠悠地叹气说:「好想吃一份排骨便当啊!」

离开检察官一职转任律师后,羁押中的被告曾对我抱怨道,「羁押期间放封次数极少,运动时间甚短」,看守所的惩戒环境与人权侵夺,似乎与之前视察时的认知相去不远。

对于羁押被告而言,看守所的囚禁生涯,依旧是人性与尊严的彻底剥夺。

挪威法院在政府必须赔偿杀人魔的判决表示,「禁止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体现了一个民主社会中最基本的价值,而这样的价值不会因为对象是恐怖份子或杀人犯而改变」,对于看守所,我们能否有同样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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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嘉欣,律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理事。2017年成立的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为保障人权,促进刑事法制建设,增进律师专业刑事辩护技术,提升社会各界对于刑事辩护议题之关注与研究。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