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玮/李开复对TikTok并购事件不必要的误解

▲TikTok和Microsoft正在洽谈并购事宜。(图/翻摄自抖音TikTok推特)

● 周天玮/美国金融与国际投资律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曾从事华尔街和香港业务,目前在美国大型跨国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并为三家台北媒体撰写评论

李开复的自媒体发文(如连结),这一回也许将问题混淆了。大陆管理互联网法规实施情形恐怕早就已经不是他所描述的本世纪早期那么一回事,而且直接相关的外资并购照样会面对中国政府的国安审查介入,不会更简便或者更单纯。

关于TikTok和Microsoft洽谈的并购,在美国很清楚地属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外资投资法(CFIUS)必须管辖的事务,我过去便发表过论文并且在北京演讲介绍。在国安课题上,白宫内阁依法拥有较大的裁量权,而且在审查过程之中规定时间限制,乃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对并购双方都是正当保障。

事实上,Microsoft 和TikTok事前完全知道必须依法走CFIUS这个流程,也知道白宫基于国民数据安全保障完全可以封杀交易,因为两家公司就算是原先不明白,这么敏感的、关乎成败的潜在风险问题,他们的律师也一定早就说明清楚了。两家公司接下来要提出来的缓解国安顾虑方案,白宫和内阁如果不能够接受的话,还可以加以拒绝,并购便泡汤了,然后当然TikTok就要另外想办法。

美国白宫今日针对TikTok及微信签署行政命令。(图/CFP)

进一步说,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政府作出任何法外行为,并购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到联邦法院打官司,去告川普,并且拿禁制令。那是司空见惯事情程序也很清楚。

至于中国市场,同样有国家安全审查法、同样可以介入外资并购交易、政治同样干预,而且也不尽透明。李开复描述的情况,其实属于外资的全资自体投资进入中国。两码事

再说,大约在2012年以后,中国已经根本不容许Google、Twitter、Instagram 等公司自体投资在大陆设立互联网数据公司子公司,以防堵西方的社交媒体和网路搜寻引擎。根本不容许进入市场,那就自然没有所谓进来以后为了符合法律要求而被迫进行售产脱困,以及政府介入的问题。Google 的早期进入和退出都是1.0 世代的事情了。此一时彼一时,不可同日而语。

李开复是杰出人才而且通常都有很宝贵的见解,但是他这里评论的中国情形完全和TikTok并购事件是两码事,彼此不可比。中国官方外资主管部门肯定也很清楚,因为中国法规便是参考美国的CFIUS制定的。

特别说明一下。这里我完全不评价法规执行的必要性。完全不涉及。我说的是,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规,美中都有,而且凡是涉及国安,必然存在若干政治性李博士讨论的完全是外资绿地投资和退出机制,而TikTok涉及的是并购。两码事。在中国做敏感性外资并购,也一样会遭遇到复杂的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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