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預售屋給子女 留意稅事

北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如有无偿转让预售屋权利情事,应自行申报赠与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受罚。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父母签约购买预售屋,按期支付工程款一段时间后,将预售屋转卖给子女,买卖总价与已缴付预售屋工程款间有差额,应如何申报赠与税?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转卖时预售屋尚未建筑完成,所转卖的财产,实质上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得向建设公司请求为相对给付之权利」,等同为子女支付部分购屋款。因此,提醒父母转卖予子女时,应注意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6款规定,向国税局申报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案件。

虽然出售总价与已支付未收取价款间有差额,但未付工程款,需由买受人继续支付给建设公司,父母转卖给子女的权利范围,只限于已缴付工程款。因此,向国税局申报转让预售屋时,若能检附买受人确有资金来源,并支付相当于已付工程款之事实证明文件,经认定买卖者,则非属赠与行为,免予课征赠与税;反之,买受人未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则仍需课征赠与税。

北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于2021年5月15日购买预售屋一户(含车位)总价新台币3,000万元,另于2023年11月20日与建设公司签订契约,将预售屋转卖予儿子乙君,转卖时已付工程款计500万元。双方约定房屋买卖总价3,000万元,乙君于签约时支付甲君500万元,甲君于交易后30日内检附乙君付款流程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报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案件,经审查符合以自有资金购置财产免征赠与税。

北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如有无偿转让预售屋权利情事,应自行申报赠与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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