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领海洛因邮包 2人辩「以为是K他命」就获缓刑 苗检不服上诉
3名男子代领国际包裹被查获内藏近2公斤海洛因,苗栗地检署依运输一级毒品重罪起诉,法院采信被告「觉得是K他命」说词以运输第三级毒品罪论处,判2人缓刑。检方提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一名温姓男子7月间受绰号「老板」的卢姓男子指示,以新台币5万元报酬,会同杨姓与刘姓男子前往桃园机场长荣空运仓储代领自泰国寄来国际邮包。
海关查觉有异,检警进而查获此国际邮包运送1937.11公克海洛因,并逮捕温男及协助提供寄送地址与把风的杨姓、刘姓男子,苗栗地检署侦结依运输第一级毒品罪起诉3人。
苗栗地方法院审理时,温男供称,知道包裹内装的是毒品,但不知道是甚么毒品、也不知道数量,当时「觉得是K他命」。
法官进一步检视温男与「老板」之间通讯内容,发现2人所称运送物品为「化妆品」,未有其它与毒品联系、交易常用暗语,且被告3人今年均无出境纪录,未前往泰国寄货地点查阅包裹,无从认定被告得知寄送物品为海洛因。
法院合议庭综合各项事证,认为温男等3人仅有运输第三级毒品犯意,无积极证据证明有运输第一级毒品主观犯意,依「所犯重于所知者,从其所知」法理,及「罪证有疑,利于被告」审理原则。
同时考量3人均为20、21岁年轻人,侦审期间配合度高,以运输第三级毒品刑责判处温男有期徒刑2年8个月,杨男1年10个月、缓刑5年,刘男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4年。
苗栗地检署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诉字第7号判决结果有认定事实及适用法规错误,已依法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诉。
检方指出,运输第一级毒品罪,并不以行为人「明知」运输第一级毒品为构成要件,只要预见此种可能性存在已经足够。
检方表示,若因被告的辩解判处缓刑,未来运输毒品犯嫌更可辩称以为是仿冒品,将依据商标法论处,刑责岂不是更轻?甚至成为毒贩脱罪途径;此外,被告虽供出某人为共犯,但迄今未曾到案,不适用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1项减刑规定。
苗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庄佳玮指出,对于运输海洛因案,世界各国均予以严惩,台湾身为国际社会一分子,身负严格执法防堵运毒破口责任。
他表示,台湾的运输第一级毒品法定刑责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若实际执行刑责仅2年多或缓刑,容易招致轻纵运输毒品犯罪者形象,让更多毒品组织以台湾为转运站。
他说,针对运输第一级毒品案件,过去多数法院斟酌个案情节轻重,大部分均量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苗栗地检署对此次苗栗地院判决结果表达遗憾,虽然尊重承审法官职权与努力,但仍依法提起上诉。(编辑:戴光育)1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