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儿停车场遭撞瘫「母负7成责任」 女老师还要再赔433万元
住在南投县的洪姓女子2015年10月6日带着孩子前往草屯镇某医院检查牙齿,没想到3岁的儿子在停车场遭李姓女老师驾驶的车辆撞击,身受重伤,几乎等于瘫痪,气得提告求偿4172万0942元。案件上诉至台中高分院,法官裁定扣除已经领取的汽车强制保险费用,女老师应赔偿433万4664元较为适当,全案仍可上诉。
▲洪母在停车场拿东西,3岁儿子却被撞成重伤。(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与本案无关)
洪母在判决书中主张,当天下午3时许她带儿子前往医院看牙科,在停车拿取车上的衣物时,站在一旁等候的儿子却被李女驾驶的车辆撞倒,接着辗压、拖行,导致头部外伤合并脑出血、头部颅底骨折、颜面骨骨折、肝脏撕裂伤、右髋骨脱臼等伤害,经过多次手术救治虽然保住一命,却几乎等于瘫痪,领有第7类重度身心障碍证明,至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照顾、轮椅代步,因此决定求偿4172万0942元。
李姓女老师则辩称,明明是洪母放任孩子在停车场的车道乱跑,而且都是在前方的视线范围之外,并非她没有注意车前状况,况且带3岁小孩出门本来就应该随时注意照护,整件事情很显然是对方的过失比例比较大,「事故发生时孩子才3岁,怎么能用长辈的职业来推论他长大之后的收入,劳动能力损失求偿861万余元根本没有合理的依据。」
▲洪母的儿子至今仍得坐轮椅。(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无关)
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李老师进停车场找车位的速度很缓慢,应该有充裕时间注意周遭行人状况,却还是撞击并辗压到孩子,这部分确有过失;但孩子没有判断危险的能力,洪母有保护责任却疏于注意,显然也有过失。
法官接着表示,考量到事发地点是在停车场,小孩又是突然从车子旁边跑到车道上,整起事件的主要肇事原因,是母亲疏于照顾所致,所以肇事责任方面为洪母7成、李女3成,裁定应赔偿金额应为605万4664元较为合理,再扣除已经领取的220万元汽车强制险,并加上父母双方的精神慰抚金各24万元,总计应赔偿433万4664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