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茶妇骑车左切遭撞亡!法院计算「煞车距离」 判货车运将无罪确定
▲黄男撞死骑机车的陈姓妇人,检方依过失致死罪将他起诉。南投地院审理后,认为黄男无过失责任,判处无罪,南投检方再上诉二审,最后台中高分院见解与一审相同,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全案确定。(示意图/视觉中国CFP,本案无关)
一名黄姓男子2017年驾驶自用小货车行经南投县鱼池乡时,撞死骑机车的陈姓妇人,遭依过失致死罪起诉。黄男指称,当时直行并没有超速与变换车道,是陈妇突然「左切」偏向他的车道而撞上。南投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黄男在没有超速情况下,以时速60公里计算,需要16.6公尺的煞车距离,陈妇却在黄男右前方2、3公尺处「左切」换车道,导致时间太短无法反应且不可预期,判处无罪。南投检方再上诉二审,最后台中高分院见解与一审相同,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全案确定。
判决书指出,黄男2017年9月12日上午6时许,开车于南投县鱼池乡台21线,与无照骑机车的陈妇同方向行驶。陈妇骑乘机车在黄男的右前方,不料,原本行驶于外侧车道的陈妇,却突然往左驶入黄男的内侧车道。黄男煞车闪避不及,当场将陈妇撞飞,导致其颅内出血死亡。
黄男辩称,被害人是无照驾驶,突然变换车道,未让直行车先行,且未保持安全距离,是肇事原因。「我开车直行在快车道,并没有超速,陈妇却突然偏向我的车道」、「我有闪,但没闪过……」黄男表示自己有煞车,但闪避未及,才撞上陈妇。
南投地院审理后表示,因案发路段没有监视器,货车也没有行车纪录器,无法直接呈现车祸过程。但有目击证人证称,她看到陈妇骑机车没有停止或等候,直接「左切」到被告行驶的车道导致与货车相撞;「左切」原因应是陈妇欲前往对面土地公庙,与其他妇人相约于此集合一起去采茶。
经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鉴定后,认为该路段是双黄实线,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双黄实线路段双向禁止跨越或回转,而陈妇违反这2条规则。
此外,并没有证据显示黄男超速,以时速60公里计算,黄男需要16.6公尺的煞车距离,陈妇却在黄男右前方2、3公尺处「左切」换车道,黄男已煞车且往左尽力闪避,并无检察官指控的「未注意车前状况及两车并行间隔」过失。
法官认为,黄男本着信赖原则,在内侧车道直行,拥有「路权」,鉴定也指肇事原因是陈妇无照骑机车,未让直行车先行就变换车道,据此判决黄男无罪。南投检方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见解与一审相同,仍维持无罪,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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