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屋 30日內註銷稅籍
台中市地方税务局表示,有民众反映查调全国财产总归户资料时,发现清单上还列有已拆除房屋,经查明后发现,原来是民众在房屋拆除时,未把握时限内申报注销房屋税籍,才会持续被课房屋税。
税务局说明,依《房屋税条例》规定,屋主要拆除房屋,应依规定于房屋拆除完成日起算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税捐机关申报注销房屋税籍,在未重建完成期间内,才能停止课税。
若房屋已拆除,纳税义务人应在拆除完成后,尽速申报注销房屋税籍,经税务局查证属实后,可自申请当月注销房屋税籍,才不会导致全国财产总归户查询清单中,还留存该笔房屋资料。
税务局提醒,房屋若拆除多年,纳税义务人若能提供实际拆除日期相关文件,如地政机关核发的建物灭失资料、印有日期的拆除相片等,仍可追溯至拆除当月注销房屋税籍并停征房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