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妹「四肢瘫软」控酒客下药性侵 体内有「喵喵」判无罪 

苗栗市1名传播妹控曾姓男子在酒里下药并性侵,苗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与事实不符,判曾男无罪。(图/记者黄孟珍翻摄)

记者黄孟珍/苗栗报导

苗栗市1名20多岁的传播妹,在2016年时指控1名曾姓男子在酒杯下药,导致女子四肢无力后趁机性侵她;但法官调查后发现,这名女子体内验出含有兴奋药物的三级毒品「喵喵」,和所描述的症状完全不同,因此法官认为罪证不足,判曾男无罪。

判决书指出,曾男在2016年12月17日晚间8点许,独自1人前往苗栗市某家KTV饮酒作乐,并找来这名传播妹同乐,2人在包厢内喝酒、唱歌玩游戏,将近2个小时。传播妹表示,曾男说要到旁边包厢找朋友敬酒,便拿着1瓶啤酒外出,不到5分钟时间返回,顺便将啤酒分别倒入2人酒杯;她喝后开始觉得头晕和四肢无力,便请曾男载她回租屋处休息。

她说,自己的酒量还不错,不可能只喝了2、3瓶啤酒就头昏眼花的;并指称曾男载她回租屋处时半途经过便利商店,曾男就停下且进去买保险套,之后才载她返回租屋处门口;她原本是请曾男送到门口就好,但曾男却拉她进房间,她要求曾男离开,没想到曾男开始脱她衣服,她无力反抗,遭对方性侵得逞。

曾男坦承在KTV 店点用啤酒,并载其返回她住处性交,体内确有验出药物成分,但曾男否认在啤酒中加入「甲基甲基卡西酮」药物,强调他和女子是性交易,没有强迫小爱

据法官调查,传播妹自称喝酒后,感觉头晕无力好像被下药,惟查本案俗称「喵喵」的药物甲基甲基卡西酮,药性乃兴奋,可见女子所述症状显与本案药物之药性不符,是否受本案药物之影响而被曾男性侵,已有可疑。

另外,法官在勘验KTV、便利商店及租屋处等的监视器画面,认为这名女子尚有一定之自主性,且若在包厢里已发觉自己在饮酒量尚未达日常一半却出现不明头晕时,何以未向服务人员求援?又在超商看到曾男买好保险套时,仍未伺机脱身?反而是在机车上坐等曾男回到车上而未向他人求援?甚至是自行从包包取出钥匙,让甫购得保险套的曾男进入她租屋处?实有与常情相违之处 。

因此法官认为,女子就被害过程之证述实有多处前后矛盾,已有可疑,且除女子单一指诉外 ,尚乏任何其他证据可资佐证,自难遽为不利于曾男之认定,既不能证明被告犯罪 ,自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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