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人可依法取得厂商股权? 翁启惠发声明稿澄清

启惠今天庭后发布声明稿澄清。(图/记者张一中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中研院院长翁启惠涉嫌利用女儿名义,收受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长张念慈行贿3000张、市值9300万元的浩鼎股票士林地院今天再开庭翁启惠庭后发声明澄清,与浩鼎间的技转流程没有弊端,且他具创作人、发明人身份,既未涉入技转行政程序,自不受该规定之限制,而依据科学技术基本法,本得依法取得被授权厂商股权

翁启惠今天表示,他出资买3000张浩鼎股票给女儿,而非以女儿的名义持有股票,因为女儿人长期待在美国,才会授权他帮忙操作,而起诉书中有许多时间点错置,电邮翻译也扭曲他的原意;至于涉违反《中研院科技移转利益回避处理原则》规定,他认为,检方对技转有相当大的误解,且这是规范承办技转之行政人员及研究员,更何况流程最高层级只到副院长,他也非以院长身分主导,而是以创作人、发明者身分参与技转。

翁启惠声明全文如下:

起诉书指控翁启惠因为期约及收受贿赂罪主导中院技转浩鼎,构成公务员贪污治罪条例并违反利益冲突揭露规定,显然严重误解相关事实及法律,谨简要说明如下:

一.「科学技术基本法」鼓励机关将研发成果技转厂商。因为创新技术若不能技转厂商,政府机关将无法从厂商回收其研发投资,而产业也得不到研发的贡献。因此,准许技转是创造机关收入,与出售既有公有财产或执行政府采购案本质完全不同,厂商根本毫无动机行贿首长以取得技术授权。

二.本件技转内容为翁启惠领导基因体研究中心团队所从事之基础研究成果,虽为世界顶尖之专业生化技术,但实际应用于生产防癌疫苗,仍需厂商多年努力并投入庞大资金,且应通过世界各国严格之人体临床实验标准。因此,因技转而取得技术,迄研发疫苗成功上市,乃漫长而不可预测之高风险投资。本案公告后除浩鼎公司及其关系企业润雅公司以外,并没有任何厂商有兴趣取得该授权。中研院智财技转处除将本件技术移转予浩鼎公司等,并无其他技转对象,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厂商为争取技转而行贿之情形。

三.翁启惠担任中研院院长期间,从未办理或介入任何技转行政事务协商、决策或相关合约签署。因此,起诉书指称厂商行贿院长取得技转云云,乃不明技转实务之严重误解。至于中研院智财技转处为办理本件技转事务,而与包括翁启惠在内创作人/发明人沟通,系为了解技术内容,并确定创作人/发明人能履行技转合约,此非行政事务,更与院长职务毫无关系。

四.厂商在支付技转对价或签约前,必须先评估了解技术内涵及研发团队支援可能等细节,此为正常签约前流程。中研院在技转签约前,同意润雅公司在签订保密合约后前往中研院学习,或由中研院实验室收取费用制作糖分子材料作为测试使用,均属一般技转之习见程序,并无任何弊端可言。起诉书指称翁启惠同意免费交付糖分子材料给润雅公司,更非事实。

五.中研院技转予浩鼎公司之技术,乃翁启惠带领团队之研发成果。翁启惠为表明对该技术的信心,同意出资而由多年友人张念慈代为间接投资浩鼎公司,绝非赠与。至于所谓技术股,本系酬庸他人过去对公司之技术贡献,或期待未来与公司技术合作,显然与院长职务无关。更遑论翁启惠担任中研院之院长期间,从未同意或取得任何公司之技术股。起诉书指称翁启惠同意取得150万浩鼎公司之技术股,并非事实。

六.依据中研院「科技移转利益冲突回避处理原则」,「承办及决行科技移转之当事人关系人,于科技移转契约订定后两年内,不得投资该接受科技移转之业者。」此乃对于办理技转行政程序人员之限制。创作人/发明人既未涉入技转行政程序,自不受该规定之限制。依据科学技术基本法,创作人/发明人本得依法取得被授权厂商之股权。检察官补充理由书指称有利益冲突云云,明显误解法令又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