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税2.0上膛 不动产开发公会全联会批形同「毁房税」

不动产开发公会全联会秘书长于俊明直言,建商卖不掉的房子仍要课、还要课到最高税率的囤房税,这简直是「毁房税」了!(王莫昀摄)

行政院今日通过囤房税2.0草案,拚明年7月上路,不动产开发公会全联会秘书长于俊明表示,在地方调税基后,中央倘再以囤房理由巨幅调高税率,一路踩油门式大幅调涨房屋税,对于居住巿场及不动产开发商营生安定性影响甚大。他直言,建商卖不掉的房子仍要课税、还要课到最高税率的囤房税,这简直是「毁房税」了!

财产税负担在学理上应有最高额限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即提出「半数原则」作为其界限,惟我国无此限制。于俊明指出,特别就起造人而言,是投入劳力资本生产新屋供应者,新屋是生产、制造出来的待售商品,竟列为等同投资客购屋囤积的囤房税课征对象,且待售房屋属量化生产,动辄被课予草案最高4.8%甚或5%税率,根本欠缺合理性。

不动产开发公会全联会并提出六大诉求:

(一)在本质上,起造人不应与购买囤积者课征同样之最高税率:起造人是房屋「唯一」生产者,可以增加房屋供给、平抑房价,并具促进地用、协助都更危老、增加就业机会之社会、经济贡献,在课税评价上,不应适用囤房最高税率,违背税制公平原则。

(二)税基、税率双涨,将产生刨根效果:以台北市为例,112年7月1日后之房屋构造单价虽为实际造价四成,惟乘上路段率后就可能超过实际造价,以草案4.8%最高税率核课房屋税,等于缴房屋税约16年【以路段率320%例:100÷(100*40%*320%*4.8%)=16.28年】,尚未到达更新重建年期,财产已形同没收。

(三)领得使用执照即课征囤房税率,草案虽给予2年销售期,然仍缺乏实益: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目规定:「起造人持有使用执照所载用途为住家用之待销售房屋,于起课房屋税二年内未出售者,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2%,最高不得超过3.6%。」即一领得使用执照即已至少课征2%的差别税率,甚至于市县政府可加码至3.6%,姑不论待售期2年是否足供售罄,但在此 2年内即已课征囤房重税率,2年前后只有差在税率「重」与「更重」之别,对生产房屋的本会会员言,欠缺合理性。

(四)起造人新建的商工用途房屋同属存货性质商品,倘迳课囤房重税率,也缺乏合理性:就立法说明所述「考量使用执照所载用途为非住家用房屋亦可能作住家使用,持有多户该等房屋且未作有效使用者,亦宜适用较高税率」,但起造人生产的待销售房屋实为一手屋性质,在未售状态下不可能进行所称之「作有效使用」,若适用高税率,不仅「影响殊甚」,且「株连过广」;起造人持有使用执照所载用途为非住家用者,同属待销售存货性质,却适用囤房重税率,对配合经济发展提供商工用途房屋起造人,亦未臻合理。

(五)待售期2年过短,于巿场不景气或政策因素下尤烈:待售期不足,将迫使市场尽量舍「先建后售」而采「预售」方式进行销售。即使采预售方式,起造人一直须等至过户、分户贷款后,方能取得七成左右所余房屋款额;于此前,需面对融资利息、管理支出、市场与建物保存登记风险以及房屋折旧等压力与财务负担,起造人何苦故意去「囤房」?而且倘确实卖不出去,在税法评价上就叫做「囤房」,就要课征重税,实在让房屋生产者情何以堪。即使课征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对于发生亏损者可以不用缴税,但是就算亏损也卖不掉的房子仍然要课、还要课到最高税率之囤房税,这简直是「毁房税」了!因此待售期宜予增加,并就不可抗力及不可归责事由,准予申请延长待售期。

(六)就起造人囤房税率宜由中央统一制定:本会所属会员跨市县推案事属常态,在草案设计下,各市县将采不同税率,业者难以估算租税成本,而相对税率较高市县,亦易产生排挤,建议就起造人部分宜由中央统一制定单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