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待售 仍可適用優稅
土地所有权移转时,涨价部分要课土地增值税。台中税务局提醒,实务上常遇到,所有权人腾空房地等出售,该期间迁出户籍,导致签订买卖契约时,因户籍不在该处而无法使用自用税率计价,考量到执行困难,因此迁出户籍到卖出房屋未满一年,仍可适用优税。
土增税依据持有时间、涨价倍数,税率分成20%至40%三种级距,但若符合自用住宅条件,即可按照自用的10%优惠税率计算。自用条件包括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已完成户籍登记;出售一年内未出租或供营业使用;自用住宅建筑完成未满一年,房屋的评定现值必须是房屋基地公告现值的10%以上;都市土地未超过3公亩(约 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过7公亩(211.75坪)。
若迁出户籍距出售期间未满一年,且该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