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行车纪录器检举违规 用路人草木皆兵?
▲行车纪录器若录下了汽车或机车的车牌号码,并无法当场立即识别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因此并不违反《个资法》。(图/视觉中国CFP)
为了发生行车纠纷时可以还原事发现场状况,许多汽车或机车的驾驶人都会在车上安装行车纪录器。而行车纪录器所录到的画面,除了上面所说的用途外,也有许多驾驶人用这些画面来检举其他人的交通违规。例如日前报载,就有人因为在公路上被逼车,用车上的行车纪录器录影画面去举发他人逼车的危险驾驶行为,最后这名逼车的驾驶被罚了款。这时,不免就有人会问,行车纪录器不是只应该用来记录行车画面而已,甚么时候变成举发违规的利器了?这样开车的时候不是草木皆兵了吗?
首先,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个人资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各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而对一般人来说,汽车或机车的车牌号码,并无法当场立即识别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因此并不属于《个资法》所称之个人资料。
同时,《个资法》第51条第1项第2款又规定,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与利用而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根本不适用《个资法》。因此,民众用行车记录器所录到的影像画面,如果只有照到车牌号码而没有照到特定人的影像或与其他个人资料,并没有《个资法》的适用。而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条例)第7条之1规定,对于违反道交条例的行为,民众可以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因此,如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20条明文规定,民众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但必须附上检举人姓名、违规时间、地点及违规车辆的车牌号码等相关资料,否则检举不会被受理。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用行车纪录器所录到的车牌号码当作证据来检举交通违规,并没有违反《个资法》,只要资料完整,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就会受理。所以,大家路上开车,要多注意了!(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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