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综所税制隐忧,岂能视而不见

工商社论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肆虐、输入型通膨及原物料价格上升、各国采取量化宽松的财金政策,以及政府债务快速累积的影响,使得物价迭创新高,通货膨胀现象在台湾已然浮现。不但影响民生经济、生活成本,也冲击未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依据我国所得税法第5条及第5条之1的规定,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综合所得税(简称「综所税」)课税级距、免税额、各项扣除额(包括标准、身心障碍、薪资)等,应按上涨程度调整之,以期消除通货膨胀造成纳税人因名目所得上升而税负增加现象。

其实,对纳税人更在乎且直接又实惠的,就是将整体经济搞好,实质所得能够大幅提高;而后多缴一点税,其实也是值得。然若实质所得不增加,只是因为消费者物价上升,法制化调整课税级距及各项扣除额,人民税负虽略微减轻,却不会太有感。相对而言,更令人关心者,则是积极改善税制,尤其是税基过于狭小问题,财政部绝对不能等闲视之。

依据《综合所得税申报核定统计专册》资料可知,99年度所得净额(即综合所得总额减去全部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之余额)占综合所得总额的比率为43.50%;107年度则为34.18%,9年内降低9.32百分点;至于108年度的初步核定统计,反而上升至44.57%。对应的有效税率(即纳税总额占综合所得总额的比率),由99年度的5.67%下降至107年度3.92%;108年却突然上升为5.09%。此种结构性、戏剧性的改变,财政部应做更系统性的说明。

就各项所得占综合所得总额的比率(简称「占比」)言,99年度薪资所得占比为74.99%,股利所得占比为12.59%;至107年度,薪资所得占比提高至76.55%,相对的,股利所得占比则降至11.62%;然至108年度,薪资所得占比反而降至70.42%,股利所得占比却提高至15.12%。由于股利所得自107年度起,已允许采取综合并入与分开计税之择一方式,表现在108年度资料中,理应使薪资所得占比高达80%以上,使得综所税制更倾向薪资所得税制,结果却非如此。

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所得税申报书及财政资讯中心统计中,自108年度起,改变薪资所得的界定,亦即将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当作薪资收入的费用处理,与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择一适用,故而使得薪资所得较原先定义下大幅缩小,同时也人为上的缩小综合所得总额的规模。财政资讯中心虽然声明,在时间数列前后段不能直接比较,然而诸多问题已然产生,例如:如此作法是否合理?是否合乎国际规范?是否严重扭曲统计资料?进而破坏一致性与可比较性?实有待相关单位做具体说明与论述。

进而检视扣除额的问题,就总扣除额(包括免税额、一般扣除额、特别扣除额)占综合所得总额的比率言,99年度为62.97%,107年度提高至77.73%,大幅增加14.76个百分点。其中主要是薪资特别扣除金额的提高,其占综合所得总额的比率,99年度为14.20%,107年度提高至23.11%,增加8.91百分点。然自108年度起的统计,薪资特别扣除额直接当薪资费用扣除,不在扣除额统计之列,企图改善所得额及扣除额的结构,真可谓用心良苦?然而108年度各项扣除额占综合所得总额的比率,仍有70.35%,在新的计算方式下,并无明显改善。附带指出的,调高薪资特别扣除额,表面上是照顾低薪所得者,实际上则因高所得者适用边际税率高而获利大,反而不利于累进税制的垂直公平性。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一波波压力之下,会屡屡产生新的政策需求,要求提供更多项目的列举扣除额及特别扣除额,以及更高的扣除金额。在政治压力及竞租环境下,虽然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却极可能使得整体综所税制崩解。基此,为避免整个所得税税基有如共用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被耗竭,就应遏止各项扣除额的浮滥存在,否则将严重影响综所税的财政功能与量能课税精神。

处此情况,若欲将各项扣除额整合成单一的扣除额,在现实情况及各方利益团体压力下,政治可行性不高。然为控制各项扣除额对税基的侵蚀,以及提供租税政策随环境有推陈出新的空间,就必须控制总扣除额占所得总额的合理比率,避免过度膨胀到难以收拾地步。因此,财政部可考虑订定一个总扣除金额的上限,超过的部分就不能再扣除;如此,高所得者必须多缴一些税,对于低所得者并无影响,将可降低对税基的侵蚀程度,也有助于税负的公平性。至于各项扣除额已订有的排富规定者,在总量管制下,已无存在的必要性,故可考虑取消,以期降低税制的复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