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私家用「2年加油都免钱」 台南里干事贪万元…二审获减刑

安南公所陈姓里干事在职期间,竟利用保管公务机车职务之便,将机车挪为私用。(图/翻摄Google map)

记者徐恺昕台南报导

台南市安南区公所陈姓里干事利用保管公务机车期间,将公务机车挪做私用,作为自己上下班的交通工具,2年来都还使用公司发配中油卡加油,总计花费油料交通费共1万多元。一审他被依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案经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有「情轻法重」的情形,最终减刑改判1年6月。可上诉。

台南区公所陈姓里干事在职期间,竟利用保管公务机车之便,擅自将公务机车骑回家隔天再骑来上班,2年来完全当私家车在骑,连加油也都是拿公所配发的加油卡付款,不仅如此,他就算已骑乘公务车参加会议,回来后也照样再申请额外的交通费,总计贪得1万1556元。

法院审理陈男否认贪污,他认为骑乘自己被配发的公务机车,不属于机关专备的交通工具,形式上就等于在骑自用机车;至于申请交通费的部分,他强调公务机车规定油料费最多就是500元,超过需自行支付,他因出差范围广常常超出,这些本来就应该补贴,这部分他都是依规申请。

法官认为陈男作为区公所里干事公务员,本应廉洁守法,远利益诱惑,怎能将公务机车当作私家车上下班,甚至还利用职务上出差机会诈领交通费,一审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及对非主管事务图利共3罪,判陈男2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1年,缓刑3年。

案经上诉,合议庭认为此案有「情轻法重」的情形,应有罪责与处罚不相对,为避免刑罚过于严苛,决定减轻刑期改判1年6月,缓刑3年,褫夺公权1年。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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