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涉及就業歧視 去年開罰近千萬元、性別歧視最多

劳动部统计,112年全台共有43件案件违反就业歧视相关法规。图为示意图,非当事人。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雇主招募或聘用劳工不能有就业歧视,根据劳动部统计,112年全台共有43件案件违反就业歧视相关法规,开罚新台币920万元,其中以性别歧视最多,开罚625万元。

劳动部今天举行例行业务报告,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在会中指出,现行劳动法规包含就业服务法、性别平等工作法、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订有相关就业歧视规定,禁止雇主因性别、年龄因素歧视求职者或受雇者。

黄维琛表示,根据实务经验,就业年龄歧视可能出现在招聘广告、甄试、考绩、晋升、调职或培训、雇用条款和条件、组织裁员资遣、退休政策及申诉程序等,若求职人或受雇者在求职或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现雇主有就业歧视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

黄维琛说,申诉后,地方主管机关会透过召开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针对个案事实加以认定,如果就业歧视成立,可以处罚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且公布姓名。

根据统计,去年共有43件案件违反就业歧视相关法规,其中违反就业服务法有9件、开罚255万元,违反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有2件、开罚40万元,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则有32件、开罚625万元。

黄维琛表示,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的主要样态包含召募广告限制性别,有一些会写「女性尤佳」,这就违反法规规定,另外,也有因为女性劳工怀孕或育儿而有不利对待的性别歧视案件,以及雇主资遣只挑女生而被开罚。

黄维琛呼吁,雇主应用人唯才,不用与执行特定工作无关的特质做征才限制,以建构完善友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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