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鉴谈:刘新圆》干脆另立影视振兴法吧!
立法逾十年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终于要大修了。文化部公告的修正草案从环境、产制、资金及通路等各层面,新增了许多优惠与鼓励的措施,在健全文创业发展环境、加强扶植力道上颇为用心。但是,法案到底要发展的产业是什么?跟民众生活有何关系?推动文创业的意义何在?这些老问题似乎没有解决,甚至越修越不清楚。
2003年政府刚推动文化产业时,没有概念,所以就向英国学习,却一并引进了英国文化产业与纯艺术混淆不清的缺失,导致文创法的文化产业项目包山包海。再加上文创园区普遍贩卖咖啡、特产、小饰品,使得很多人误以为文创就只是伴手礼或吃吃喝喝。艺文界尚且不少人痛恨文创挟带的市侩气,而抨击它是文化的重创。
文化产业确实与艺术的本质相抵触,因为后者追求的是独一无二,而文化的产业化,则是借由现代科技加以复制、量产、大众化。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产业莫过于影视音,尤其电影、电视,因为具有综合艺术的性质,又有文创龙头之称。虽然影视产品无法避免庸俗化,但它却也向民众散播了包含艺术在内的各种理念。像好莱坞电影推销了美国文化,韩剧则让许多人认识韩国文化。可见,国际间影视产品的竞争,实际上就是文化实力的较量。如果不提升影视产业的竞争力,就难以跟它国比拼文化实力,那么振兴文创业就只是镜花水月一场空而已。
韩国政府很早就掌握了文化产业的重点,1999年制订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把电影放在第一位,并且排除了纯艺术;后来又有感于数位科技对文化产业影响与日俱增,2010更制订《内容产业振兴法》,比文化产业法优先适用。
如今,文创法修正草案将原有的15+1种产业整并成5+1,虽然精简了,却反而离文创的「文化+科技」精神更远了。现行法案把「视觉艺术产业」列为文创类别的第一位,已经令人困惑,修正草案将「文化资产应用」摆第一,甚至连各项目里的「产业」都消失,就更令人费解了。
如果政府真的想要透过振兴文创业来提升台湾文化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那么,与其让影视产业混在文创法里打迷糊仗,不如借用韩国的模式,另立一个影视产业振兴法,想办法让台湾的影视产品走出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