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揭开红色资金的隐藏面纱 公司投资并购时应注意的几件事

实务上,我们常看到设立于英、美、英属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的外国企业来台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下称投审会)申请投资许可时,遭认定涉及陆资疑义而受有阻挠之情形。这些看似为侨外资的外国公司为什么会陷入陆资疑云?绝大部分是因为这些外国公司之最终受益人为中资,或是中资对于该外国公司之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具有控制能力,使该外国公司被投审会认定为陆资企业。意即,这些外国公司其实都是中资所伪装的侨外资公司。

为避免中资以跨境多层投资方式规避审查,依照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若该外国公司之股东结构中,中资持股比例达30%,或对该外国公司之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具有控制能力,则该外国公司将会被认定为中资。其中,持股比例30%系采分层认定计算法,例如具备中资资格的A公司持有英商B公司40%股份,则该英商B公司被视为中资,若该被视为中资的英商B公司再转投资持有德商C公司35%的股份,则德商C公司会被认定为中资。

至于何谓「对该外国公司之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具有控制能力」?以「淘宝台湾」之母公司「英商克雷达公司」为例,「英商克雷达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分为A股及B股,阿里巴巴为B股唯一股东;董事会共由三名董事组成,阿里巴巴占有一席,依照「英商克雷达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及董事会之法定出席人数为两名,且应至少有一名B股代表出席,因此,若阿里巴巴不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则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无法召开,故阿里巴巴实质上对于「英商克雷达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所提议案已具备否决之权利而具有控制能力,而被投审会认定为中资。

此外,实务上我们也常见到因外国公司之上层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会及决策单位具有中国籍或港澳籍成员、中资依法或依约对该外国公司具有实质控制力,使该外国公司被认定为中资公司之案例。

综上所述,陆资来台投资限制既复杂且严格,而自中美贸易战以来,有愈来愈多陆资透过第三地,以外资之形式投资台湾公司,以取得所需之技术或通路。我国厂商如未察觉隐藏在外国公司背后的红色资金,而出售股份、业务,或与其合资,倘嗣后该外资遭判定为实质中资,依法除最高可处以2,500万元罚锾并限期命其撤回投资或改正外,在台负责人亦可能遭检调以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相关规定起诉,或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面对捧着大把资金前来投资的外国公司,在台企业应如何判断其是否为「假外资、真中资」,建议可要求该外国公司提供其董事及股东名册,检视其董事或股东是否具有中国籍成员,亦可要求其提供海外控股架构图等相关资料,逐层检视最终个人受益人之身分,以确认该外国公司是否被认定为中资之风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