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利多!立院三读:军士官任职满半年可请育婴假

汉光演习「娇点陆军女砲兵排。(资料照/记者吕佳贤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9日三读修正通过《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第9条之1条文规定军官、士官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资格者,从原须任职1年以上改为6个月以上。

本条文修正,是为因应民国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的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将受雇者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的任职期间,由1年调降为6个月。

依据《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三读修正条文规定,军官、士官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的资格,从原先的任职1年以上,改为任职6个月以上;另外,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3岁止,但不得逾2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

三读条文也规范,依家事事件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与收养儿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间得申请留职停薪。

此外,依据三读修正通过的《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增订第15条之1条文,军官、士官依陆海空军惩罚法规定,受降阶惩罚者,其俸级原任官阶换叙次一官阶相当俸级;次一官阶无相当俸级者,换叙该官阶最高俸级。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修正条文也新增,对于与收养儿童者先行共同生活者,依《家事事件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也可比照申请留职停薪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