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7万娶外配指定「在室」!台男相亲5天闪婚 见妊娠纹怒告婚友社
▲男子参加婚友社举办的联谊活动,指定要「高中学历且处女」。(示意图/pexels)
图文/CTWANT
高雄一名男子阿正(化名)为了找结婚对象,找上专门媒介外籍婚姻的婚友社帮忙,并缴交5万元费用,指定要「高中学历且处女」,后来他远赴大陆参加婚友社举办的联谊活动,期间认识了一名赵姓女子,5天后就在当地办理结婚。没想到,男子事后发现赵女肚子上有妊娠纹,既非处女也无高中学历,气得向婚友社提告。
根据判决书,阿正主张,自己在2010年和婚介协会接洽,随后缴交了5万元费用,双方并签订「台湾外籍联姻婚介辅导协会夸国境婚姻媒合书面契约」,约定介绍高中学历且处女之对象和他结婚;同年12月26日,他远赴大陆广西参加联谊,期间和赵女相谈甚欢,隔天便付了22万余元给婚友社,并于同月31日在当地办理结婚。
阿正指控,自己事后发现婚友社虚报、超收费用,也未履行契约上的服务项目,相关手续均须自行办理,加上他惊见赵女腹部有妊娠纹,这才得知对方曾结婚生子,也没有高中学历,和双方约定事项不符;不仅如此,赵女婚后每天和同事鬼混,导致夫妻感情生变,认为婚友社应负连带责任,决定向对方求偿150万元。
针对男方指控,婚介协会则反驳,阿正当时是与王姓经理接洽,与协会并无关联,况且他和赵女从相识到结婚,协会都没有干涉,自然无从对女方是否为处女及高中学历等情进行考察,自不负赔偿责任,亦无不当得利,再说原告仅空言泛称其受有损害,却未他说明相关损害的计算方式,要求法官驳回上诉。
高雄地院审酌,原告声称其受有150 万元之损害,然而当中赔偿项目及计算基础不明确,已有疑义,且阿正当时签的契约中,也未提到「介绍高中学历且处女之对象」之约定,纵有该约定,亦有违公序良俗,而男子跟赵女离婚一事,和婚介协会更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判处阿正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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