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杰/中国检察院再进化:量刑科学化、冤案国赔

中国检察院也开始进化,除了量刑科学化外,也注重冤案国赔。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情况。(图/翻摄自高检网)

在中国,检察官的任务不外乎:实施侦查和批准逮捕(包括指挥国安、公安等人员进行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即出庭提出诉状证据,并进行指控及辩论);协助自诉或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自诉人无行为能力或死亡时);提出司法救济(抗诉);受理民众控告、申诉和检举;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强调「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且关于检察人员「故意」实施11种行为者,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这11种故意行为简述如下:包庇放纵嫌疑人、被举报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其他非法获取证据;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违规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越界管辖范围初查、立案;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却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违规使用武器警械;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

而关于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重大过失」,例如:怠忽职守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被泄露;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8类,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中也规定了3种追责方式: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者,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3.涉嫌犯罪者,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陆的司法改革已开始对公、检、法、律师等做出规范。例如: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大数据,使用网路整理及输入辖区内的刑事判决文书,透过电脑和模糊检索方式,有效建立判决文书资料库,并提供给检察官做为量刑建议;承办检察官透过对罪名、情节的模糊检索,即可以检索近五年内相似判决,以做为量刑参考,做出相对合理的量刑建议,确保同案同判。

但在审判实务上,有较多的检察官为了避免或干预审判员的司法裁量权,均不会在起诉书提出具体的求刑要求,而是透过私下和审判员的沟通,达成检察官和审判员间的量刑默契,避免检察官因不同意判决结果而提出抗诉,徒增消耗司法资源

再者,2017年,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了江某等157人特大合同诈骗案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检察院在审查案情后,因为证据充分、犯行明确,故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149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签立切结书。由于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认可,原来可能要一个月以上的庭审,却只用了2周就全部完成,节省司法资源。

光是广东省检察院2017年就办理了1万8千余件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广东省检察院还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要将被告人与被害方是否达成谅解协议,做为拟定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尽力争取被害方权益。

针对冤错假案部分,在检察院的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有一项是「国家赔偿」,以2018年深圳市检察院来看,国家赔偿的预算金额列了100万人民币,可见大陆法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冤假错案的公部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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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承办大陆案件25年,为台湾最早办理两岸法律案件的台籍大陆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