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不顾警告登山踏浪伤亡,能申请国赔吗
▲民众在大自然山域、水域从事野外活动时,也负有评估风险的责任,如封山期间决定登山,不幸发生意外,就该自己承担风险。(图/CFP)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以此义务为本,立法者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赔法》)。到底怎样的状况可以申请国赔呢?
申请国赔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人的错误,因公务员的故意、过失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人民自由或权利受有损害(《国赔法》第2条);一种是物的不当,也就是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导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赔法》第3条)。在这两种情况下,民众要如何才能请求国家赔偿呢?以下分别说明。
在公务员责任部分
1.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违法」行为或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时。2.行为人(也就是公务员)就行为或不行为有故意或过失存在。3.不法行为与人民的自由或权利受到侵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只要有以上1.到3.都备齐的条件下,公务员对于人民就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公务员是为公家执行公权力,执行不当而损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这时候国家应代替公务员先行赔偿给人民,也就是所谓的「国家代位责任」。
在公共设施责任部分
1.须公共设施,其范围包括自然公物,例如:开放之山域或水域等。依现行实务,包括「由国家设置且管理,或虽非其设置,但事实上由其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务目的使用」者,即有本法之适用。2.须设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诸如设计错误、建筑不良、怠于修护属之。3.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与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等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以往实务见解多认为,只要是公有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对人民权益造成损害时,不论有没有故意或过失,国家都应该负赔偿责任。但近年来,偶见民众因从事大自然活动而遇险后请求国家赔偿,国家就此究竟应负担多少责任也总成舆论焦点;毕竟民众利用大自然山域、水域等从事野外活动,本质上即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而人民于从事活动前,也应该知悉并评估从事活动的危险性。何况山域、水域等自然环境主管机关管理目的,多在维持原有生态、地形与地貌为管理原则,难以人为创造或改正除去风险,故无法全面性地设置安全辅助设施。自然环境的管理维护与一般人工设置之公共设施(例如:公园、道路、学校、建物等),性质上仍有差异。
因此,《国赔法》在民国108年12月业已修正,就人民利用山域、水域等自行从事之危险活动另作规定,规定就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例如国家公园、森林游乐区、海岸、沙滩、野溪及天然湖泊等),业经管理机关、受委托管理之民间团体或个人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情事者,国家于此状况下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期待以此减轻或免除国家应负之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条文中「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要怎么认定,则需要依据进入之地区、场域,所从事之活动、时间、天候状况、环境条件,个人从事活动所需具备之专业知识、基本体能、技术、携带之器材装备等情事,以具体事实,依一般社会通念及生活经验等综合判断。
另外,要怎样才算是「适当的」警告或标示?立法理由也作了说明。考量各开放之山域、水域等所在场域位置之天候、地理条件各有不同,人民可能从事之活动亦有差异,故警告或标示不以实体方式(例如标示牌、游园须知告示、门票、入园申请书、登山入口处等适当处所警告或标示)为限,可以进一步考量景观维持、环境保护、警告或标示之有效性、后续警告或标示维护等因素,综合决定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甚至在管理机关之网站为警告或标示,亦无不可。
国家基于宪法,本来就应该对人民的权益有保障及保护义务,且国家掌握巨大的行政资源,法律也要求国家对于其所属执行公权力的监督,以及公共设施的设置维护,要尽相当注意义务。但要提醒的是,民众在利用大自然山域、水域从事野外活动时,也负有评估风险的责任,要了解并评估从事活动的危险性,采取避开危险的保护措施,如台风天仍要前往赏浪或是钓鱼;封山期间决定登山等,民众一旦决定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这时当然就应该自己承担风险,政府虽有一定的责任进行救援,但民众也不应该期待国家还需要为了个甘冒风险的行为,由全民埋单来尽国家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读者,连续假期将到,出游前请务必停看听,确认住的、玩的都有一定的安全规划,避开风险才能享受最棒的假期!
好文推荐
柯怡如/告诉权有半年期限 错过就告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