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会讨论结果 莱猪进口不须增专属分类列号
▲关务署今日表示,跨部会讨论结果四项结论无须对莱猪增分类列号。(示意图/pixabay)
关务署依据立法院财委会10月12日提案,在昨(19)日下午邀集行政院农委会、行政院经贸谈判办公室、行政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及经济部国贸局、卫生部食药署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就对莱猪增列专属的货品分类号列(CCC Code)。关务署今(20)日发布四项结论。
一、莱剂适用于饲料添加物的动物用药,我国过去未曾以残留有动物用药的肉品增列货品号列之前例;查其他国家亦无此作法。
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日本、韩国、澳洲、纽西兰等,皆允许含莱剂猪肉进口,也都未对含莱剂肉品增列货号。
二、2012年订定牛肉莱剂残留容许量时,未增订含莱剂的牛肉产品货品分类号列,含莱剂的猪肉产品及其内脏,也不宜有差别性管理规定。
三、卫福部已就莱剂订定残留容许量标准,猪肉产品于进口时,皆须向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食品输入查验,经查验合格者,海关始予以放行。因边境机制一致,无增订专属货品分类号列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