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远通逆转胜!求高公局赔偿超商代垫费2483万胜诉

▲远通电收向公局求偿超商垫费,二审逆转胜。(图/远通电收提供)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远通电收公司办理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不满立法院于2014年决议,要求远通吸收用路人超商补缴费用手续费,因此远通起诉向高公局请求超商代垫费2483万余元。远通一审败诉,上诉二审后,高等法院26日做出逆转判决,改判远通电收胜诉,高公局应赔偿2483万余元及利息。可上诉。

本案因立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院会通过,要求用路人在超商补缴的手续费,应由高公局吸收,或是远通电收向用路人收取,因此远通先吸收此部分费用。但远通之后向高公局请求这笔费用,高公局却不愿给付,远通因此起诉。

远通主张,2007年与高公局签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契约」,约定由远通负责ETC的建置、营运、维护、操作及行销服务,而用路人于超商等通路补缴费用所生的「手续费」应由高公局负担,或由远通向用路人收取。但高公局辩称,依双方契约,用路人补缴通行费本属远通电收的工作范围,手续费即应由远通吸收;况且用路人装设eTag属预付式付费,所以eTag用户于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续费,依远通提出的营运计划书,也属远通应负担的费用。

一审台北地院审理后,采信高公局说法,判决远通全部败诉。远通不满,上诉第二审,并提出追加起诉,要求每笔费用额外支出的利息。二审高院于26日宣判,高院作出改判,改认定远通电收主张有理,确实该由高公局负担超商代收手续费。高院因此做出改判,判准远通请求的2483万8千余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