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最有价值经理人」被逼离职 打官司逆转胜诉获偿900万
▲IBM高阶主管被逼离职,打官司获偿900万,创下纪录。(图/视觉中国)
台湾IBM公司中曾获选「台湾100 MVP最有价值经理人」的高阶主管高启辅,2015年间遭公司留职停薪,留停期满后,公司竟逼他离职。高男不满,起诉请求确认双方间雇佣关系存在,并要求IBM给付复职前的薪水。一审败诉,二审改逆转胜,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采信高男见解,判准IBM须赔偿复职前薪水,约900万元确定。
高男起诉指出,他自1996年就到IBM担任系统工程师,一路爬升,2015年3月间已经调升为全球资讯科技服务事业部(Global Technology Services IBM Taiwan,下称GTS)经销通路业务发展经理,月薪高达16万5741元。但4个月后,公司软体部门贾姓总经理延揽他转换部门,高男同意开启转换部门手续,但没想到公司软体部门却突然冻结人事,高男想回任原本的职位,却又已经被其他同事补满,不得已只好配合公司要求,签下1年的留职停薪合约。
不过留停合约中约定:「留职停薪结束时,公司不保证提供工作机会,若无适当职缺将视为自愿离职并配合办理离职程序。」高男1年留停期满后,仍无法找到职位安插,随即被公司依照这条约定,逼迫办理离职手续。高男不满,认为公司解雇手续不合法,因此提出民事诉讼,确认双方间雇佣关系存在,IBM除让高男复职外,还须给付2017年1月份起至复职日间的薪资,以及提拨劳工退休金进专户。
一审法院驳回高男请求,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审理时,IBM辩称,高男原任职GTS部门不开心又表现平平,公司才协助转换部门,但当时并未承诺一定转换成功,最后是国外总公司不批准,高男又不想回任,才会签下留停合约。况且高男在公司工作许久,早已知悉留停合约中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无显失公平或规避《劳基法》强制规定之处。
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留停合约中的条款有违反《劳基法》中,雇主不合法解雇情形,因此去年5月间逆转改判高男胜诉,IBM须将高男复职,并按月给付复职前的薪水,若IBM当时放弃上诉而执行判决,当时须赔偿高男483万余元。
但IBM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今年8月间驳回IBM上诉,高男确定胜诉。经过计算后,高男这次获赔金额将近900万元,创下我国雇佣关系存在之诉判赔最高纪录。最高法院驳回理由中,也罕见地的使用《民法》第247-1条第1、2款规定,「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左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宣告IBM留停合约中的条款无效。
法界人士表示,《民法》基于「私法自由」原则,法院原则上不介入双方当事人间签订合约内容,但仅有本项规定中的情形,法院才会打破「私法自由」原则;从而,本判决在司法实务上将有划时代意义,让惯老板们能知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