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陈菊带队巡察行政院 苏贞昌不懂宪政基本道理?

● 李复甸/第四届监察委员、中国文化大学法研所教授

最近两件动摇宪政体制新闻,一件是苏贞昌要求法务部提供特定案件的证物,要亲自看还有哪些人涉案;另一件是陈菊带队巡察行政院两件事都未被大众注目,相关人员也都隐而不发。但是看在法律人眼里,却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带队巡察行政院 属内政委员会召集人权责

依《监察院巡回监察办法》第4条,委员巡察中央机关,由各委员会办理。带队巡察行政院是内政委员会召集人的权责,院长只是委员身分随队参加,不是领队。院长、副院长通常不出席巡察,无论地方巡察或是中央机关巡察。各院部年终之巡察盖依性质由相关之常设委员会办理,该委员会之召集委员担任巡察之领队。行政院之定位困难,照理归属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负责巡察事宜,由内政召集委员负责带队前去行政院。

第4届就任第1年前往行政院巡察,王建瑄执意领队,当时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召集委员碍于情面礼让王建瑄。第二年中央巡察时,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召集委员洪德旋便依照规定办理,不再由王建瑄任性而为,领队是法规明定,院长要来也是随行。洪德旋委员依法之主张是对的。

在第5届,委员似乎对行政院巡察之事,没有再考虑是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职权一节。院长又不是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成员,院长出席行政院巡察只是随队参加。监察委员巡察行政院,主席是监察院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召集委员,行政院长率各部会出席是备巡察,尽管两院院长可以高坐主席台,也是委员的客气与尊重,并不是主持巡察。

第5届开始,院长都参加,与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召集人为共同领队。巡察会议好似行政院长主持,监察委员变成了宾客,监察院行政同仁疏未提醒,事至不妥。如此,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规定,监察委员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就变成虚文,监察院变成首长制,委员就变成小兄弟了。

▲ 苏贞昌出席「监察院109年巡察行政院会议」。(图/记者吕佳贤摄)

检察官非法庭丁役

宪法第80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作成判决后,行政院长不买帐,可以指三道四,但是叫法务部把检察官掌握的证据调来,看看还有什么人犯罪,可以吗?检察官代表国家依法追诉处罚犯罪,为维护社会秩序公益代表人。检察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维护宪法及法律保护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谨慎执行检察职务。

目前法制,检察官还是广义的法官。依《法官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以确保人民接受公正审判之权利。侦查制度虽规定检察一体,检察官不是独立行使职权,依据检察体系长官的指挥,连法务部长都不能指挥检察官。行政院长大吼一声,「审判证物笔记簿拿来我看!」可以吗?检察官不是法庭中的丁役。

民进党全面执政以来,宪政体制确实乱了套。蔡英文、苏贞昌、陈菊3位都是法律人,能不懂得宪政法制的基本道理吗?国家元首蔡英文若不出面干涉制止,那就是坐实了《亚洲周刊》所指责,龙袍加身的民选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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