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谁可申请法律扶助?法扶制度无资力者认定标准

▲法扶制度适用对象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律师报酬的人,也就是无资力者,而无资力认定标准可上法扶基金会官网了解。(图/视觉中国CFP)

法律扶助制度适用的对象,基本上是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的人,简单来说就是无资力者,那实际上法律扶助基金会(下称法扶会)是以什么标准来认定是否符合无资力?以下对相关规定简要叙述。

法扶会认定无资力的规范名称是「受法律扶助者无资力认定标准」,这个规定是依据依《法律扶助法》第5条第3项及第13条第4项规定制订的,而每年且会随着各县市公告之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标准异动,法扶会的网站有提供每年最新的无资力表,大家可以自行上网浏览参考。

其中,可申请「全部扶助」的对象,指的是「每月可处分收入及可处分资产对照上表家庭人口数之栏位,均未超过全部扶助之金额者」;而「部分扶助」的对象,是「每月可处分收入及可处分资产对照上表家庭人口数之栏位,其一或全部超过全部扶助之金额但未超过部分扶助栏位者」。

举例而言,以居住地台北市为例,110年家庭人口数若为一人(即单身者),可处分收入的全部扶助范围为3万289元,部分扶助范围为3万6,347元,可处分资产的全部扶助范围为50万元,部分扶助范围为60万元。若单身者可处分收入在3 万289元且可处分资产为50万元以下,则可请求法扶会给予「全部扶助」;若超过上开标准,但是可处分收入尚未超过3 万6,347元且可处分资产亦未超过60万元,仍可请求法扶会给予「部分扶助」。

而「可处分收入」指的是,例如实际的工作收入、利息收入股利股息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所得、接受赠与、其他可处分之收入等。另外,「可处分资产」指的是,例如不动产存款、股票、汽机车或具有价值的财产或权利

「可处分收入」及「可处分资产」的规定中,亦设计了调节机制,列举了各种例外情况,可以不计入上开范围内。

「可处分收入」包括了「全家共同居住房屋或虽非共同居住,因具正当原因而需在外租屋合理租金」、「依强制执行法第115条之1规定对于薪资或其他继续性给付债权之扣押款项或因更生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平均每月应清偿金额」、「营业成本」、「职业所需动产贷款」、「就学贷款」、「申请消费者债务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拟清偿之金额」、「家庭人口中有重大伤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费用」、「因申请人单亲扶养子女、照顾直系血亲或经济状况显较艰困等其情可悯,不扣除该收入或支出显然违背法律扶助目的」;而可处分资产包括了「未产生经济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讼争中且不能处分之财产」、「显然不能处分之分别共有或公同共有不动产」、「为公共设施或其他原因显然难以处分之不动产」、「全户人口中有前条第二项之重大伤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费用」、「维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贷款」、「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以上这些部分都是可加以扣除的。

以上对于法扶会无资力认定标准之简要介绍,希望能让大家多了解这个制度,也希望能让真正有需要使用法扶制度者能更快速且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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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