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协议监督机制送审 陈明通:主权国家地位不得谈判

▲陈明通亲自出席陆委会例行记者会。(图/记者魏有德摄)

记者魏有德/台北报导

陆委会主委陈明通下午亲自出席陆委会例行记者会,解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的增修内容,他指出,根据草案,任何两岸政治议题协议都要经过国会双审议、举行听证、全国公投的高门槛监督。陈明通并强调,虽然有了监督机制,但还是有底线在,「谈判、协议的主题,不得涉及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毁弃或变更。」

行政院院会28日通过陆委会拟具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之三修正草案,明定两岸间涉及政治议题之协议,须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并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后民主监督程序,经国会双审议、举行听证、全国性公民投票程序,获民主充分授权始得签署协议及换文

陈明通表示,会朝此方面修法,很大的原因是,担心大陆透过一些经济文化的协议,夹带政治性的内容过关,若在经济协议中,加入认同一中原则的内容,那就算是政治协议,要经过这套高门槛的监督机制,「别想投机取巧、拐弯抹角,要政治谈判,就宁拙勿巧,直接来,不要在其他的协议里面埋入一中原则、两岸同属一中这些内容。」

关于朱立伦所提的「两岸和平宣言」,受不受此草案规范,陈明通指出,「和平宣言的属性类似《中英联合宣言》《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都是国际协议的一种,从这个角度来看,当然在此法所规范的范围内,必须经过民主监督的程序。」

不过,陈明通也强调,虽然有了监督机制,但政治协议还是有一条底线在,根据第五条之三修正草案的第八项,「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的项目。」

▼朱立伦当总统要发表和平宣言。(图/翻摄自朱立伦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