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远/惯老板向实习生求偿59万元!这家店,掰了!

▲知名烘培坊劳资纠纷!实习生控超时,业者反求偿59万元。

文/吕秋远

有两个学生,因为学校安排建教合作(根据劳基法第64条,部分条文可以准用劳基法),到台中某家烘焙坊工作,因为没有领到加班费、工作时数太长、又经常被老板辱骂,因而以简讯方式请求离职,但反被老板请求59万的损害赔偿,包括31天每天1万元的营业损失,以及28天每天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坦白说,对于这样的老板,用简讯的方式请求离职实在不好,应该要用提告的方式。这老板的行为,涉嫌公然侮辱罪、伪造文书罪,以及可能违反劳动基准法16条、26条、27条等规定,用简讯离职已经是无奈员工的微小抗议,他怎么好意思提告?江湖在走,法律要有,我们还是提供基本常识,给我们广大的朋友参考:

1.职场上,如果老板在公开场合,包括厨房、营业场所等辱骂员工,就会涉犯公然侮辱罪,请准备好录音笔,送他一程。这种事情不会录不到的,因为有些人,以为自己有点钱,就可以出口成脏,永远改不了。

2.老板代替员工打卡,如果没有经过员工同意,已经影响打卡记录正确性,也涉嫌伪造文书罪,只要能证明打卡记录与实际上班时数不同,同样可以提告。

3.员工如果要离职,工作期间在三个月到一年间,只要十天前通知老板就好。但是如果员工是因为老板有重大污辱的行为时,可以立刻决定离职,不需要事先通知老板。即便是契约有规定更长期间,因为法律优先于契约适用,所以还是以十天为准。本件是建教合作,虽然不适用10天前的离职规定,但是举重以明轻,正式员工都可以10天,建教生应该可以更短才是。

4.至于老板最爱用的罚钱,例如迟到罚一百元、服装不整罚五百元等等,固然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工与雇主之间「或许」可以成立。所谓「或许」,是基于劳雇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结构因素,法院还是会看合理性,并不是老板爱怎么规定都行

▲知名烘焙坊」向离职的实习生各求偿59万元,网友灌爆脸书。(图/东森新闻)

5.即便可以罚钱,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处理,必须要先给,然后再根据契约规定,到法院提告,胜诉才可以要求劳工给付罚款,不可以从薪水直接扣除。

6.如果提前离职,违反劳基法的时间规定,雇主「不一定」可以求偿。所谓不一定,就是要看雇主有没有损失,这种损失,必须举证,而且看职位重要性与不可取代性,不是随便估计数字,法院就会判决胜诉。当然,如果实习生就可以让老板每天损失一万元,我也是醉了。

7.精神慰抚金,俗称精神赔偿,我国规定非常严格,必须要符合民法195条的条件才有机会请求成功。例如身体、健康、名誉信用、隐私、贞操等受到伤害。我猜这个老板应该是以「信用」受到伤害为理由,不会是因为贞操。不过即便是信用,实习生离职就会让公司信用受到每天一万元的伤害,也真是易碎玻璃心棒棒

8.这件案件,公司欠离职实习生加班费、辱骂实习生的精神慰抚金,这部分是实习生可以跟老板请求的,还不包括劳工局对这家店的罚锾,在提告之前,老板应该先想想,告不成被反诉的下场

9.学校对于建教合作契约,必须善尽审核的责任,请不要让学生在刚出社会,就必须理解这个社会吃人不吐骨头的逻辑可以吗?学校在这件事情上,可能必须要审核以后的合作对象,剥削劳工致富的年代,已经过去了,这应该是学校告诉孩子们的第一课

10.做人不要逼人太甚,做过头就会自食恶果。或许老板提告只是为了吓死孩子,但不知道甚么叫做适得其反。这家店,掰了,这一定要吉的。学生们,加油吧!

好文推蔫

李沃墙台币狂飙 出国开心出口伤心

黄暐瀚/当家才知持家

林忠正恐龙司法怎么改?陪审制有解

刘必荣/当今天下,谁领风骚

徐嵚煌/上班时间讨论交流,不算工时?!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作者吕秋远,硕博士毕,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原文刊载于作者脸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