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女大生命案声请国赔 诉讼若瞄准「这一点」较易成案

长荣大学马籍大生遭性侵勒毙案,死者家属将提出国赔。(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24岁马来西亚钟姓女大生10月在台遭梁育志性侵杀害,其家属23日召开记者会,已透过台湾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林瑞成提出国赔要求,并要求台湾政府梁男处以极刑。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此案可依据第3条「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声请。

就读台南市长荣大学、24岁的马来西亚籍钟姓女大生10月28日惨遭凶嫌梁育志性侵后杀害,钟女家属23日透过台湾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林瑞成在台提出诉讼,并要求国赔。据了解,过去凶杀案声请国赔成功的案例极少,此国赔案若要成案声请方应会以「路灯不亮导致刑案发生」为由提出声请。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设施委托民间团体个人管理时,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3条规定,前二项情形,于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经管理机关、受委托管理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公物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3条也规定,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于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内之设施,经管理机关、受委托管理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设施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得减轻或免除国家应负之损害赔偿责任。第一项、第二项及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另外,钟姓女大生虽为外籍人士,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本法于外国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仍可提出国赔声请,但需在平等互惠精神前提下,也就是国人在马国也要能国赔才得以成案,因此国赔案是否成案仍需以马国法令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