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前議員謝芳紋夥男友詐助理費331萬 二審今仍判緩刑

苗栗县议员谢芳纹涉嫌诈领助理费,台中高分院今宣判,维持缓刑宣告,谢女过去在议会质询时,曾拿出K他命,引发议论,也遭裁罚。图/本报资料照

苗栗县前议员谢芳纹涉嫌在2010年至2018年担任议员期间,与徐姓男友诈领助理费,共诈得331万余元,一审判谢女2年徒刑、缓刑5年,徐判刑2年、褫夺公权4年,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今天宣判,合议庭认定一审量刑妥适,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谢芳纹曾是苗栗县议会第17届、18届议员,谢女在2010年3月至2018年12月担任议员期间,与协助统筹议员服务处人事费用支出的徐姓男子,明知没有聘用廖女、何女担任公费助理,任仍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的犯意联络,由廖女、何女提供存折后,由谢女制作不实聘书,向苗栗县议会申请每月4万元的薪资,诈得331万元。

另外谢女与徐姓男子为支应其他私聘助理费用,明知仅以每月1万至2.8万元的较低薪资,聘请陈女等5人,但仍向议会浮报薪资为2万元至4万元公费助理,二人被检方指控涉嫌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

苗栗地院审酌,谢女、徐男已在侦查中自白,谢女缴回犯罪所得165万余元,得减轻其刑,徐男则缴回部分犯罪所得,因徐不具县议员身分,可罚性较轻,依法减轻其刑,考量谢女担任议员,反映民意、服务选民,对地方发展有贡献,但虚报、浮报助理诈领之助理费,主要是为支应其他实际私聘助理的薪资等开销,衡量其犯罪情节,与其他诈取公家财物后中饱私囊等行为的恶性仍属有别,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

一审判谢芳纹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公益捐50万元、褫夺公权5年。徐男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4年。

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今天宣判,合议庭认为原审量刑妥适,检察官上诉无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