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党提「释宪」冻结陈菊、新监委职权 点名国民党共同连署

民众党「要释宪违宪 国会自主的底线法治记者会。(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监察院人事案日前在争议中过关,包括前总统府秘书长陈菊在内的新任监委将在8月1日上任,但国民党、民众党等在野党团质疑程序不完整,有违法违宪之虞。民众党团28日召开记者会,将发动连署提起释宪,力拚38席立委连署后送件,且在公布前,暂不生效力,被提名人于本案解释公布前暂非监察委员,并不得就任及行使职权

民众党团副总张其禄表示,民众党团已完成释宪声请书,在仓促做出的人事决议让新任监委未来的裁决产生疑虑,若后续大法官宣布违宪就任,期间的裁决的效力有疑虑?因此,民众党团要求暂时处分,冻结监院人事裁决权

党团总召赖香伶说,民众党与时代力量都不认可这次审查过程、也都计划提出释宪,「但时力最终进场投票的做法,无疑是中了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圈套,替违宪的审查背书」,根据大法官释字第781号,表达反对并不以进场投票为唯一方式。

党及立委高虹安指出,释宪需38位立委才能成案,党团自知成案率低、也明白执政党一订不会协助,因此呼吁国民党支持民众党的释宪声请,「不要言行上激烈、法理上沉默」。

民众党指出6点原因,第一,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载「被提名人应列席说明及备询义务」、「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院院长、副院长之人选,事涉三院职权适正行使与否,尤须慎重,故明定得与其他被提名人分开审查」。执政党于7月16日以人数优势排除国民党籍立委、顺利召开会议,显见依法使被提名人进行说明及答询于事实上亦属可行,但民进党团以议事杯葛为由即停止审查,并于被提名人未经审查前即进行同意权表决,与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32号解释所阐述不相符,并生立法院依宪法行使人事同意权,是否非以审查为必要之疑义,实须司法院大法官就此加以阐明。

第二,立法院就宪法规范之人事同意权之行使,皆就被提名人进行询问之实质审查,并以此作为同意与否之判断基础,从立法院就被提名人进行实质审查已成议事先例,以及各党籍立委亦提案修法希冀加强审查密度以观,足见就被提名人进行实质审查,为立法院践行人事同意权此一宪政义务所不可或缺之正当程序,民进党党团提案决议停止进行审查,迳就人事同意案进行表决,难谓为合宪。

第三,立法委员的意见表达权、质询权,以及为行使人事同意权而就被提名人进行询问为宪法所赋予权限,不得以议事程序加以剥夺,系争提案已违反国会自主之界限,明显违宪。第四,系争人事同意案未经审查,致使立法委员无从于被提名人进行说明与答询过程中获至表决之理性判断基础,其民主正当性已有所动摇,若谓此为合宪,则其他依法须经立法院同意之人事案皆可免予审查,此将对我民主宪政形成莫大隐忧,应非宪法所许

第五,本件声请合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声请解释之要件,应予受理。本次声请解释之标的,即为民进党党团提案决议使立法院不经任何审查即系争人事同意案迳行表决乙节,涉及声请人依宪法有审查总统咨请立法院同意之监察委员之职权,且声请人不赞成该决议排除声请人依法「就被提名人之资格及是否适任之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与询问」之职权,并确信系争人事同意案有违宪疑义,合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声请解释之要件,应予受理。

第六,基于急迫必要性,以及权衡作成暂时处分之利益与不作成暂时处分之不利益,本案应由司法院大法官于本案解释前作成暂时处分以定暂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