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EMBA生摸8岁童小GG…「义大利摸的」不起诉 他再求偿10元!法官准了

杨男遭控对8岁男童性骚扰,因事发地在义大利获不起诉。(示意图/123RF)

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清大EMBA一名杨姓男子同学到义大利游玩,因对同学的8岁儿子「隔裤摸鸟」,遭到男童双亲回国后控告,检方认为杨男在公开场合短暂触碰男童性器官,无法引起性欲,虽不构成猥亵,但可能构成性骚扰,不过,因行为地在义大利,依法不罚,全案仅能予以不起诉,而男童家人再提出民事求偿,索赔10元,新竹地院法官认定杨男侵害男童人格权,判杨男赔10元。

检警调查陈姓夫妻2018年的暑假期间带着8岁儿子一起到义大利旅行,同行的还有陈妻于清大EMBA的多位同学。一行人在米兰的某间餐厅聚餐时,男童坐在杨男腿上与他玩耍,杨男竟隔着裤子对他抚摸生殖器,男童吓得马上起身,但杨男又继续抚摸2次,直到男童父亲陈男出声制止,杨男才放手。夫妻回台后怒告杨男涉嫌强制猥亵幼童与性骚扰。

杨男坚持否认犯行,辩称只有跟男童开玩笑话「小鸟飞走了」,没有用手摸男童生殖器,不过男童却表示,杨男与他玩的时候,有摸他鸡鸡,他认为「爷爷指杨男)很色」。

检察官认为,杨男以手摸男童生殖器,使男童感到不适,但由于发生地点是在公开用餐的餐厅,在场人员众多,杨男与男童于事发前关系尚称良好,杨男碰触男童生殖器的时间短暂,客观上尚不足以引起性欲,难认已达使普通一般人有羞耻或厌恶感的侵害性道德感情程度,难认属刑法上「猥亵」行为。

再者,杨男于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以涉犯刑法第5、6条所列之罪及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为限,方可进行刑事处罚,杨男虽没有构成加重强制猥亵罪,但他趁男童不及抗拒而碰触生殖器之行为,涉犯性骚扰罪嫌,只是性骚扰行为地在义大利,且并不是最轻本刑3年以上徒刑之罪,应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不起诉处分。虽男童双亲再提再议,但高检署仍做出不起诉处分。

不过,男童双亲仍对杨男忿忿不平,花费数万元聘请律师向新竹地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并对身价不凡的杨男求偿10元。

杨男仍否认对男童性骚扰,并辩称男童是遭父母诱导说词不足采信,但法官据清华大学性平调查报告及新竹检方、高检署调查处分书等调查事实,认定杨男性骚扰男童,侵害男童之人格法益情节重大,也使男童精神上受有相当程度的痛苦,则原告主张被告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主张有理,因杨男应赔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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