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反控受害工过世超过10年才告 高院怒斥:权利滥用
▲RCA求偿案二审获判7.1亿元,受害员工及家属情绪激动。(图/记者张曼苹摄,下同)
美国无线电公司(RCA)来台设厂投资,关厂后遭爆违法使用致癌物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造成该厂上百名台湾劳工罹癌,几百名前员工和家属集体求偿台币27亿元,一审虽胜诉,但仅判RCA等公司赔偿5.6亿。全案经上诉,高等法院认为,相关污染证据均掌握在RCA公司手中,以致劳工欠缺直接证据,「不应评价为权利上睡眠之人」,且RCA等公司援用时效抗辩为权利滥用,今判RCA等4公司须赔偿486人台币7.1亿元。
判决指出,美商RCA公司董事与经理人经营公司期间,对于员工未尽其防护说明及教导义务,未提供完善防护用具、教育训练及工作环境,未妥善处理有机溶剂及其废液,任意倾倒桃园厂区,致桃园厂址地下水受有机溶剂严重污染,而RCA公司桃园厂、竹北厂员工经由饮食、皮肤、呼吸等途径,暴露有害有机溶剂或化学物质中,致身体健康受损,RCA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对RCA公司有完全控制关系,RCA公司仅为其在海外设厂及投资所成立之分身公司,且RCA公司在1988年至1989年间将美金1亿5062多万元汇出国外,以及1992年将受污染之桃园厂区土地、建物以19亿多元出售给不知情的杨天生,甚至又在1998年、1999年间将美金1亿多元汇给母公司所在的法国银行,显有恶意脱产、逃避债务之情事。
诉讼期间RCA公司反控部分员工死亡超过10年,家属才提告,根本已过抗辩时效,但高等法院认为,本件相关有机溶剂及暴露的证据均掌握在RCA公司手中,导致劳工欠缺直接证据,难以举证,「不应评价为权利上睡眠之人」,RCA等公司援用时效抗辩属于权利滥用,另外本案依法应适用「揭穿公司面纱原则」,认定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应与RCA共同付清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