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断讯重罚200万 NCC公布有线电视修法内容5月11开公听会

▲NCC修法将「有线电视任意断讯」处罚明确法制化。(断讯示意图网友提供)

记者陈世昌台北报导NCC修订《有线广播电视法》拟将授权费争议强制仲裁机制取消,改制定「行政裁决机制」,30日公布修订内容条文并敲定5月11日举行公听会,根据条文内容共有5大重点,包括首次在《有广法》对「频道代理商」做出定义、调处或裁决期间不得断讯、违法最高罚200万元且得按次处罚。NCC这次修法内容主要改动三大部份,其中第二条定义「频道代理商」、第五十五条有关授权费争议的调处、裁决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罚则。▲NCC主委陈耀祥将有线电视授权费争议处理列为重要工作,以化解业界长期不断的断讯纷争。(断讯示意图/网友提供)《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法5大重点包括:一、增订「频道代理商」用词定义,频道代理商指受频道供应事业委托或授权,将受托或授权之频道, 依约定条件,以单一频道或组合频道方式,授权予系统经营者播送之事业。二、调处不成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裁决,申请裁决书应载明一定数额之授权条件费用、期间、费用推估标准理由及相关佐证资料。三、调处或裁决期间,系统经营者应以原条件维持频道上架,频道供应事业或频道代理商应以原条件继续授权播送,双方均不得任意断讯。四、裁决咨询会置委员5至7人,包括中央主管机关代表2至3人,传播法律财经消费者保护专家学者代表3至4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机关指派代表担任。裁决咨询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裁决咨询意见后,送NCC作成裁决决定。五、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事业或频道代理商于调处或裁决期间任意断讯者,处台币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