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珠男性侵狎弄少女5小时 口水留罪证重判9年6月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苗栗男子涌泉下体入珠,2年前谎称顺路接送为由,诱骗刚下课的国中少女到荒郊野外扒光衣裤抚摸,企图性侵却无法顺利插入,转而强逼替他口交,事后又载到汽车旅馆命少女洗澡灭证,狎弄长达5个小时,因口水DNA留下罪证最高法院14日判刑9年6月确定。

法院判决指出,46岁曾姓男子前科累累,民国101年3月假释出狱,同年11月开车经过苗栗县某超商,见12岁被害国中少女生下课独自等公车,上前搭讪顺路接送诱骗少女上车曾男一边聊天假意关心少女就读几年级及家中有哪些成员,一边不顾少女反对,持续以「不好停车,前面回头」等理由把车开往荒郊野外。

曾男停车后,强吻少女并恐吓「要听我的,不然妳死定了」,强行脱光少女衣服,少女个头娇小,无力抵抗。曾男将少女压在副驾驶座上,以舌头舔胸、大腿及下体等部位并企图性侵,但因入珠多达10颗,加上少女没有性经验,几次插入均未得逞。

曾男欲火焚身硬逼少女替他口交,少女哭泣抵抗,曾男只好自己来,在车内改以「打手枪」自慰泄欲,直到晚间11点才准她穿上衣裤,事后再载到汽车旅馆命令少女洗澡,企图湮灭证据,还要少女「打勾勾」,至隔天凌晨2点才载她到住家附近放人。

少女遭到凌辱5个小时身心受创,家人报案后,警方调阅路口监视器画面车号查获这匹恶狼检警痛斥他「变态」,曾男辩称有以手沾口水抚摸少女下体,没有以舌头性侵或强逼口交。

法官根据采证结果,少女阴道深处留有曾男口水DNA,认定犯行明确,苗栗地方法院强制性交罪判刑9年6个月,台中分院维持原审,最高法院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刑9年6月,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