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大楼磁砖砸伤路人是天灾或人祸

▲近年来发生多起大楼磁砖掉落伤及路人事件,图为新北市树林区一处大厦外墙磁砖剥落砸到现场停放的机车。(图/资料照)

近年来发生多起因建筑物外墙磁砖或饰材掉落而砸伤行人的事件,例如2015年3月13日下午,台北市联合报大楼重约60公斤的外墙花岗石板掉落,意外砸死一位女老师且砸伤一位妇人,检警单位依公共危险罪究办相关人的刑责

上述大楼磁砖砸死人的不幸事故,适用当时的《刑法》第276条:「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另针对磁砖砸伤事故,得适用当时的《刑法》第284条第2项:「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据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鉴定报告书指出,联合报大楼花岗石板掉落的主要原因,因为水分从花台接缝或其他位置渗入,长期腐蚀吊挂花岗石板的金属膨胀螺丝,造成金属膨胀螺丝无法紧抓住花岗石板,再加上花岗石板背面的水泥黏结材强度偏低,导致花岗石板掉落。此外,也可能因地震或台风造成膨胀螺丝扣件松脱,或因附近新建工程地下室开挖的振动影响等等,但这些影响因素都属于「不可抗力」,难能被归责。

检方调查期间,死者家属与被告各方达成和解而裁定不起诉,但此类事故到底谁该负赔偿责任?《建筑法》第77条第1项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应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与其构造及设备安全,违者将处新台币6万〜30万元罚锾,并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而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过失疏于修缮外墙,致饰面剥落砸伤路人,除了要负担民刑事责任外,建筑主管机关得依《建筑法》裁罚。就本案而言,北市建管处认为该大楼所有权人、使用管理人未依规定维护建物外墙花岗石板,违反《建筑法》规定予以开罚30万元,并限期15天内全面检修外墙磁砖;若逾期未改善,将连续开罚到改正为止。

若建筑物为公寓大厦并有成立管理委员会,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大楼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属于管理委员会职务。倘发生大厦外墙剥落,经主管机关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未于限期内进行修缮或施作临时安全防护措施者,主管机关得依《行政执行法》处予怠金,并得连续处罚至履行改善义务为止。还可依据同法第36条规定,建管机关为阻止大楼磁砖等外饰材发生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险,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为即时雇工强制改善,以为公共安全

2020年1月25日开始,北市府建立「外墙安全诊断检查申报制度」,避免建筑物外墙结构经年累月遭受风雨侵蚀而减损其外墙饰面黏着强度,因此修正《台北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31条之1,要求外墙饰面具风险的建物,应定期办理外墙安全诊断检查及申报工作,以保障安全。另也订定《台北市建筑物外墙诊断检查及申报办法》草案,明定应诊断检查之建筑物、诊断检查及申报之期限、程序、方法、专业诊断检查机构及人员之资格等事项。

台北市建筑管理工程处已于2014年8月订定《台北市检举建筑物外墙剥落案件奖励要点》:1.成立专案小组针对外墙剥落建物全面勘检、辅导改善;有公共安全之虞者,现场张贴当心坠落物」告示。2.对于屋龄10年以上、朝向道路或无遮檐人行道的建物外墙立面,民众可申请「外墙饰面剥落修缮补助」,每案补助以4万元为限。3.民众可以检附外墙危险的事证供建管机关查证,可获15万元以下奖金。

笔者建议,建筑物外墙磁砖、石板等饰面材料,可导入「外墙饰材黏挂安全学」,建立安全检查及申报制度:施作前提送施工计划书、施作后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使用时定期检修。例如对磁砖外墙全面打诊、接着力强度拉拔试验等。预防胜于治疗,才能减少大楼「磁砖雨」伤及路人的险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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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