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单手骑机车「2度变换车道超车」吞1万2红单 原因4个字变免罚
▲法官认为单手骑车在法规上未禁止,也未见危害他人的状况,难以构成危险驾驶。示意图。(图/记者李毓康摄)
单手骑车是否是危险驾驶?林姓女子遭民众行车纪录器拍下,她骑机车左手未握手把行驶,警方认定属「危险方式在道路上驾驶」,依法开罚12000元,违规记点还要参加道路安全讲习,林女不服提行政诉讼。台中地院审结,认为道路交通法规并未禁止单手骑车,林女单手骑车也没有积极危害他人状况,原处分欠缺客观构成要件准予撤销。
判决书指出,林姓女子去年6月2日上午骑机车经过沙鹿区镇南路光华路口,遭民众用行车纪录器录到她单手骑机车的画面,认为这种驾驶行为十分危险,立刻向当地警方检举。警方勘验影片发现, 林女以「单手骑车」方式行驶,期间更2度变换车道超越前车,且她的左手臂全程被背包背带勾住,左手均未适时伸出使用,丧失切换使用方向灯的功能。
警方据此认定她「以危险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汽车」,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 项第1 款及第43条第4项规定,开罚12000元、违规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林女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表示,她当时因为肚子胀痛,才会用左手揉压腹部,造成单手驾驶行为。但她并无超速行驶,也依号志规定停等红灯,双眼也有看前方,也没有任意逼车、蛇行等行为,希望撤销原处分。
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并未要求机车驾驶人,无时无刻将双手把持机车手把,不得松脱。甚至还容许部分状况下,机车驾驶可以用手势辅助,等同容许单手握机车手把行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也并未特设处罚规定。
另外,骑车手持电话或香烟,也只会被罚1000元、6000元,由此可见,单手骑车并不能被归类在道交条例「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行为,而是要看整个行为过程中对交通安全秩序危害程度,达到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车让道、骤然暂停等相同高度的危害,才触犯此法条。
法官审酌,林女骑车虽只用右手握机车手把,但仍依规定行驶于车道上,正常往前行驶,车速并非特别快,行驶也无出现左右摇晃、重心不稳状况。其单手骑车行为,对车辆操控能力仍属稳定,并无积极危害他人的状况发生。原处分欠缺客观构成要件而处罚,尚有未当,应予撤销。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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