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柠檬车法案拍板 7月上路
经济部28日公告最新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效仿美国「柠檬车」法案精神,未来消费者购车后180天内或1.2万公里里程内,若发生六项重大瑕疵或相同瑕疵修复四次以上、或累积无法使用30天以上,可要求更换新车或解除契约,台版柠檬车法案预计7月1日上路。
民众买新车最怕遇到怎么样修都修不好的「车王」,而美国专为保障汽车买主权益「柠檬法(Lemon Laws)」就是针对出厂后有瑕疵问题、屡屡回厂维修的汽车订出的消费者保护法。经济部2018年着手大翻修20年来未更动的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将「柠檬车条款」纳入,当时引发不少车商反弹,希望延期,经济部28日正式公告,确定在7月1日生效。
经长王美花指出,新版契约纳入「柠檬车条款」规定,也就是交车后一定期限(不得短于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于1.2万公里)屡修不好,将可更换新车或退货,是对消费者更有保障的机制。至于为何要六个月后才正式适用?她解释,因外国车在台市占率达一半,而「柠檬车条款」属重大事件,因此给国外车厂有半年准备期间。
台版柠檬车法案中规定,交车后一定期限(不得短于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于1.2万公里),如果遇上种重大瑕疵,包括于行驶时突然起火燃烧,或排档或行驶时发生暴冲、煞车失灵、突然熄火、引擎温度升高到极限、其他有危害生命或身体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等六项,经维修超过二次以上,消费者就可请求更换同型或等值新车、或解除契约。
另汽车若因相同瑕疵于保养手册所载之场所,经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回复正常机能,或机能瑕疵无法正常使用车辆,送修原厂指定场所后,消费者累积30天以上无法使用车辆时,消费者可请求更换同型或等值新车、或解除契约。但新规定也提到,「30天以上无法使用车辆」不包括消费者未依通知取车,或回厂维修有提供代步车或补贴代步费用之合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