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恶女600万「买11楼凶宅」!3年爽转手 男付完钱才知真相大崩溃

台中买到11楼凶宅,男怒告屋主。(示意图记者陈雕文翻摄,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记者许力方综合报导

台中60岁刘姓妇人4年前花600万元,买了西屯区一间11楼公寓凶宅,一直到去年委托谢姓仲介转售,却联手隐瞒凶杀案资讯,签约时还注明是「吉屋」成交,买家潘姓男子办理房贷时赫然发现提告,刘妇装傻自称无辜、不知情。检方认为,上一手屋主在文件中载明凶宅,依诈欺罪将2人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出,60岁刘姓妇人2016年12月20日以600万元价格,买下西屯区某社区大楼一间11 楼公寓,前屋主连姓女子提供的委托销售契约书及现况说明书中,都有关于凶杀案的记录友人谢姓房仲也在场,购入3年后,因没有使用房屋需求,授权谢男转售,在路边电线杆张贴出售广告

2019年间,潘男看到售屋广告,联络谢姓房仲看屋,有意购屋,并于同年8月30日相约在代书事务所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以605万元成交,缴完订金头款,还在契约书中补充填写「本房屋为吉屋,双方确认无误」,未料潘男事后向银行贷款时,赫然发现竟是凶宅,愤而提告。

「我买也不知道,卖也不知道,我很无辜!」台中地检署侦查时,刘妇否认刻意隐瞒,「我是单纯买房子,就签一签而已…」谢姓房仲也辩称,只是想赚钱,买卖双方谈什么没有参与,没有欺骗。

检方认为,连姓前屋主早在2016年卖房时,于文件中载明此屋曾发生非自然死亡凶杀案,刘妇已经知道是凶宅,而凶宅会影响市场交易意愿与价格,是不动产交易的重要资讯,却还是用一般价格转售,违反应有的保障人义务,认定2人供词事后卸责,触犯《刑法》诈欺取财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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