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惯老板短报劳健保 省小钱最后花大钱还被判刑

▲雇主有为员工投保劳健保责任义务,若不实短报,除了罚款还要面对刑事责任。(图/视觉中国CFP)

依照规定,雇主有为员工投保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的责任及义务。劳工投保薪资是要按照他的月薪资总额,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之工资为准「即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经常性给与均属薪资」,如果员工的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个月收入之平均为准,再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规定等级之金额来填报投保薪资。

受雇的公司行号如果投保时将员工的投保薪资以多报少,除了会被劳保局按照短报薪资的保险费金额,处4倍罚锾;员工如因劳保事故发生而少领到劳保给付,雇主还要负赔偿责任。除了这样之外,身为雇主的老板还会涉及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日前发生在台南地区的某公司负责人及会计兼人资课长,两个人都知道雇用劳工之后,应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在劳工到职时为他投保劳保,并且要按照劳工的全月薪资总额的工资为准,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之规定等级金额确实来填报保险的薪资;另外《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5条、第20条第1项第1款,也规定雇主应为员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险,受雇的劳工是要用他的薪资所得为投保金额,但是两人竟然为了节省公司负担的保险费支出,将公司许姓员工每月45,000元的总薪资,在申办投保劳保及健保时,短报为只有33,300元,以这样不实的投保薪资金额,登载在他们公司业务上作成的人事资料,再将这样的资料拿到保局及健保署申报,后来被法院认定这间公司老板跟会计共同犯了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月、二月(参照台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1662号及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号刑事判决)。

投保薪资是劳工领取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各项现金给付的依据,申报投保薪资的高低影响员工权益很大,因此劳工保险条例明文规定,雇主要按照事实领到的薪资总额来申报投保薪资,以保障员工保险的权益。

如果公司老板及会计人员短报,可能受罚的种类就有:一、以多报少的行政罚,劳保局一经查到,一定会按照短报的保险费金额,处4倍罚锾;二、以多报少的刑事责任,雇主将劳工的劳保月投保薪资、劳退月提缴工资以多报少,会构成刑法第215条及第216条的行使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还有因为劳保局、健保局误认劳工投保薪资金额是较低的金额,据以核算劳工劳保、健保保险费,就减少雇主的劳、健保费用的支出,雇主因而获取财产不法的利益,就可能会构成刑法第339条第2项诈欺得利罪;三、最后是在民事方面,以多报少,劳工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并终止契约请求资遣费

三箭齐发的处罚对老板的损失还真是得不偿失。生意经营生财有道,当老板的还是诚信经营,以免受官司缠身。(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作者刘邦绣,新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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