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懒人包来了! 一张图带你看3个版本的差异

▲517同婚专法表决,场外支持民众不畏风雨,坚守在立法院外。(图/记者汤兴汉摄)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历经大法官释宪、2018九合一大选并公民投票后,政院抛出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几乎准用《民法》有关婚姻、配偶的规定,却引来反同方「下一代幸福盟」不满,以「公投第12案施行法」进行回击。就在正反方为这2条施行法互相攻击对方时,民进党立委林岱桦丢出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声称是「折衷方案」,却被挺同人士批评「比『公投第12案施行法』更过分」。《ETtoday新闻云》为此整理了一张表格,比对这3条提案的差异性。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

提案人:行政院

支持者:婚姻平权大平台、社团法人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伴侣盟)

重点:年满18岁的同性二人,可以成立「同性婚姻」,且可以收养另一方的血缘子女,但是不可以共同收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准用《民法》继承遗产权。但民进党团事后将「同性婚姻」二字更改为「登记结婚」。

●「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提案人:赖士葆

支持者:下一代幸福盟

重点:相同性别、年满20岁且未受监护宣告的2人,可以成立「同性家属关系」,并非以「同性婚姻」来保障2位相同性别的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关系。成立「同性家属关系」后,不可收养儿童,仅能用「书面委托」他方共同监护;财产部分则是各自管理财产,但可用书面约定共有财产,也可以协议遗产分配。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提案人:林岱桦

支持者:信望爱基金会

重点:不是「同性婚姻」,也不是「同性家属」,自称折衷为「同性结合」。未满20岁者,不得成立「同性结合关系」,不开放继亲收养,改采「约定共同监护」制,财产和继承相关规定则准用《民法》。但新增一条「防伪条款条文,允许双方当事人的3等内血亲检察官社福机关诉请确认「关系不成立」。

台湾社会对于同性婚姻议题分歧仍大,大法官于2017年5月24日公布释字第748号解释,现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平等权已属违宪,因此立法机关必须在2年之内,也就是必须在今年5月24日完成相关修法或立法,但是否改《民法》或另立专法由立法机关决定。

针对同性婚姻议题,被外界视为「反同方」的「下一代幸福联盟」(以下简称幸福盟)提出了3项公投,分别是第10项「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第11项「你是否同意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国中及国小),教育部及各级学校不应对学生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之同志教育?」以及第12项「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而为了反制幸福盟的3项公投,挺同方「婚姻平权小组」也提出2项公投,分别是第14项「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别二人建立婚姻关系?」、第15项「您是否同意,以『性别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国民教育各阶段内实施性别平等教育,且内容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最后幸福盟提出的3项公投皆顺利通过,反而挺同的2项公投没过,让不少挺同婚者失望。

眼看2年期限就要过去,眼看2年期限就要过去,行政院会赶紧在今年2月21日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后,战场移到立法院。民进党团也在3月5日的立法院会中已将全案送入院会迳付二读。

▲幸福盟记者会。(图/记者李毓康摄)

由于同婚争议仍大,立委也代替民团提出其他版本。国民党立委赖士葆就代下一代幸福联盟所提出「 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此案在3月15日迳付二读。

宏达电董事长王雪红设立的「信望爱基金会」提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由民进党立委林岱桦代为提案,获得17名跨党派立委连署成案,也顺利于5月3日迳付二读。

行政院长苏贞昌亲念673字挺同婚。(图/翻摄苏贞昌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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